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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10-10-18 07: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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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補充說明,目前國際上再生能源電能收購制度,主要區分為以饋電躉購機制(Feed-in Tariff, FIT)及能源憑證制度(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等2類;能源憑證制度主要依政策目標量及配比,由電業進行競標收購,惟對於小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及較高設置成本之再生能源類別(如太陽光電等)不具誘因,影響其發展。饋電躉購機制即依各類別再生能源以固定收購價格(fixed feed-in tariffs)及長期年限來躉購,其申請設置量較難預估,但可保障各類別再生能源平衡之發展及業者長期而穩定的投資效益。基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係採饋電躉購機制之立法精神,故經濟部每年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規定,組成「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素,訂定該年度各類別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以保障各年度各類別再生能源設置者之合理、穩定的投資效益。
能源局表示,已協調台電公司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建立可順暢運作、簡捷、快速的作業程序,以有效協助再生能源的設置及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之達成,同時讓目前申請籌設者儘快於今(99)年底完成簽約;另對於業者的訴求,積極排除技術性障礙,簡化申請程序,對於窒礙難行之程序,進行調整。具體作法,包括:會同台電公司成立專案監督小組,主動積極掌握業者遭遇問題;加速辦理認定、併聯及簽約等審查作業並已縮短審查時程,如能源局已動員加速處理認定案件審查,台電公司已責成各區營業處副處長成立再生能源任務工作小組,列管追蹤申設案辦理情形,確實管控申設案件於既定時程15-25工作天內完成併聯審查;相關規定持續鬆綁並簡併相關申請書表,如放寬併聯限制、簡化併聯審查申請書件為4頁,工程圖說為2-8頁,共計約6-12頁;有關租用台電公司計量電表,僅計收計量躉售度數需裝設之單向計量瓦時表及變比器之租費,其餘部分將由台電公司自行吸收。相信透過這樣的努力,對於再生能源發電併聯、簽約將可更為迅速順利,加速再生能源申設與發展。
有關99年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之審定作業,經濟部已於99年9月24日召開99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第1次會議,決議採太陽光電、風力、生質能及其他再生能源等3個分組會議方式,邀請各業別公協會代表提供費率公式及相關參數資料及意見,經由分組討論作成共同意見與個別意見後,提交審定會作為檢討或修正「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依據。經濟部並已於99年10月14日、15日兩天召開3場次分組會議,廣蒐業界意見並充分與審定會委員討論,俾利於審定會充分做到蒐集資訊、溝通、分析與討論,訂出最適切、合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之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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