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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探討]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制定「產業創新條例」,並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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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19 11:52: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00419 11:33:30)產業創新條例(產創條例)是攸關我國未來整體產業經濟發展的重大經濟法案,在立法院王院長金平鼎力協助下,密集邀請朝野黨團協商,釐清各界疑義,終於在今(16)日三讀通過。首先,感謝立法院王院長以及各朝野黨團委員能捐棄政黨歧見,支持產創條例立法通過。
1 M+ y* a$ W( Z7 r) Z# c1 b4 a
) o. ]% y" }+ [# F+ b: t. _壹、產創條例之立法重點
9 ^: I9 a/ D- k2 r4 g一、提供多元化獎勵工具
( Q" A  n" t1 c為協助產業面對國際競爭之環境,迎向創新及知識密集時代,產創條例以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為立法目的,共計13章72條條文,已配合台灣未來產業發展趨勢,在企業投入創新活動、無形資產流通運用、產業人才資源發展、資金協助、產業投資、產業永續發展環境及土地提供等各方面提出具體措施,同時強化運用補助、輔導及低利融資等工具,鼓勵企業持續進行創新研發等活動,對促進產業創新、產業升級轉型及提升競爭力助益極大。
! E3 R$ n3 T; P2 I5 g, f1 p
5 I( @  ^# g6 s) k二、全面推動產業發展9 Z( e- H8 U: i1 q9 g
為考量產業日漸多元之發展特性,產創條例特別明定未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產業發展方向及發展計畫,負責推動所主管產業之發展;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訂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產業受到國際經貿情勢之衝擊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需要提供產業調整支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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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塑造產業創新環境
" P, N& F) r8 e! ?  x) h8 q針對產業創新之關鍵因素,例如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無形資產流通運用、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等課題,未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透過資訊服務系統或流通平台建置等改善發展環境之作法,搭配技術輔導、獎勵、補助等政策工具,協助產業從事包括發展品牌、產學研合作及設立創新研發中心等創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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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B" k6 o" ]) f" e& X* j; y四、落實產業永續發展
# f3 `8 L: E( t- `3 @+ [, z因應節能減碳與國際環保規範等新政潮流,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協助企業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或污染防治技術之發展及應用,鼓勵企業提升能資源使用及應用效率,推動政府機關或企業優先採購使用綠色產品,以及推廣企業善盡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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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4-19 11:52:53 | 只看該作者
五、轉型工業區為產業園區) E9 @# \; H, a. r( P0 v
在產業園區部分,為因應未來產業發展多元化之趨勢,產創條例業將原有「工業區」之規劃理念轉型為「產業園區」,未來將依產創條例之規定,編定開發各類型產業園區,同時藉由產業園區土地之活化,整備產業發展之基礎建設,促進國內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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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s! E7 O% N: H貳、產創條例之經濟效益) T' M$ A# U, o3 P) S- D( }
一、調降營所稅稅率至17%,促進產業與國際接軌
* w1 i- X  t+ b0 ~8 f% H" Q綜觀國際租稅環境,此次配合產創條例之制定,同步修正所得稅法,將營所稅稅率由20%調降至17%,可使我國公司之所得稅稅率較中國大陸(25%)及韓國(22%)為低,亦與新加坡(17%)及香港(16.5%)相當,已有效營造公平、效率、簡化及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環境,以創造透明且低稅負之投資環境,減少企業稅務成本,使全體產業均可因改革效益而獲利。對國家整體經濟展而言,參考美國減稅之效果推算,此次營所稅率之調降約可為台灣創造新台幣690億元國內生產毛額(GDP)。
' Q4 ~6 }* T" m( `& P+ p% S* i3 ~1 Z3 A! T$ v& ]
二、降低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租稅負擔
2 [" t$ N5 K/ p8 P& M! V過去我國採用租稅優惠措施,協助產業發展。科技產業實質有效稅率約為10%,而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實質有效稅率較高,造成外界質疑獨厚高科技產業,為徹底調整過去產業政策租稅優惠遭外界誤解「重高科技、輕傳產」的疑慮,此次將營所稅稅率調降至17%,將可降低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租稅負擔,落實政府照顧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之用意,並促進產業全面發展。
6 W- j" B/ x8 E3 V& F9 a0 g  _- B0 o" c
三、透過研發租稅獎勵引導產業升級轉型" E: J3 V+ F4 {. F1 x, ]
發展台灣成為「全球創新中心」是政府的重要政策目標,尤其「研發」是邁向知識經濟之主軸,更是我國產業全球化布局及企業升級轉型之關鍵動能。現行我國企業創新研發能力尚顯不足,單憑補助、行政輔導等政策工具,無法有效全面引導企業往創新研發活動發展,尚須藉重租稅優惠作為誘因,以誘導企業長期從事創新活動。與我國發展程度相近的國家除了致力降低稅負外,仍多維持功能別獎勵及其他租稅減免的優惠(例如韓國、日本、馬來西亞、愛爾蘭等),為有效引導企業往創新研發活動發展,將繼續保留研發之租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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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4-19 11:53:03 | 只看該作者
四、補助中小企業增僱員工,創造就業機會' a  S# z5 A/ l
台灣中小企業吸納我國勞動人口796萬6仟人,約占76%,係最有能力創造就業機會的部門,但中小企業資金結構較為脆弱,透過對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得以補助方式辦理,將有利於中小企業增強人力資本,降低中小企業營運成本,開發新的工作機會,以改善國內失業情勢。
7 _# |% S+ b' S: {8 U  A) t) S
% L7 n) \. ~: E; K6 j五、協助新興服務業取得必要用地,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6 A  S; i- `- M台灣服務業占GDP已經達到7成以上,但就業吸納卻未成等比例,在於新興服務業投資不足所致。配合台灣產業型態逐漸朝服務業或複合性發展,未來台灣需要各式態樣的產業園區,例如物流園區、文創產業園區、生醫園區、媒體園區等,將可協助提供該等新興服務業產業用地,促進產業發展。. ~. C$ Y: Q3 P4 C
- i# O' z5 X* ~: s
參、產創條例之配套作法! y3 x( P" k" ~2 ]3 ?- s& `+ q$ `
為使產創條例與促產條例得以順利銜接,今天院會同時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案。為加速產創條例相關政策之推動,經濟部將於產創條例公布施行後3個月內,完成施行細則及相關子辦法共27項之研訂並發布實施,其中包括研發投資抵減辦法、品牌發展補助辦法、產業園區用地變更使用規範相關辦法等。另外,為有效營造公平、效率、簡化及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環境,配合產創條例之制定,將儘速修正所得稅法,調降營所稅稅率至17%,並儘速完成修法事宜,以創造透明且低稅負之投資環境,減少企業稅務成本,使全體產業均可因改革效益而獲利。. |# L  {( @3 g& V1 h

( C/ \. n' e1 {6 q- I" M" _肆、結語7 h% F  x* Q6 V6 R9 P
產創條例經過數個月的協調折衝後完成立法,為台灣未來產業發展奠下有利基礎,著實不易。在此特別籲請產業界應善用政府依據產創條例所提供之各項補助、技術輔導等獎勵措施,更積極投資,創造更多國民就業機會,並進行產業創新、品牌發展及產業結構調整等各項活動,推動再一次臺灣全面產業升級及經濟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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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經濟部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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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4-19 11:54:00 | 只看該作者

針對媒體報導「產創條例只補助未創新,慘創台灣」經濟部之回應

(20100419 11:36:22)針對媒體報導整部產業創新條例之立法,只見政府以上對下的「補助」、「減稅」舊思維,卻不見政府對產業「創新」的關注與投入一事,經濟部說明如下:# l% E% l. M; ]6 w6 r% t: a! H
( I2 k2 ]! H5 r8 W0 c. L, @
一、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稱產創條例)是攸關我國未來整體產業經濟發展的重大經濟法案,並於4月16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為協助產業面對國際競爭之環境,迎向創新及知識密集時代,產創條例以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為立法目的,共計13章72條條文,已配合台灣未來產業發展趨勢,在企業投入創新活動、無形資產流通運用、產業人才資源發展、資金協助、產業投資、產業永續發展環境及土地提供等各方面提出具體措施,同時強化運用補助、輔導及低利融資等工具,鼓勵企業持續進行創新研發等活動,對促進產業創新、產業升級轉型及提升競爭力助益極大。此次產創條例之通過,更可顯見行政與立法部門共同對於產業創新的關注與投入。
% g$ H3 d! H  I3 o8 p4 [' k6 h) {) G3 f  T$ A" X; T" z
二、針對產業創新之關鍵因素,例如研究發展、無形資產流通運用、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等課題,條例中已明定未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透過資訊服務系統、流通平台建置、協調平台建立等改善發展環境之作法,搭配技術輔導、獎勵、補助等政策工具,協助產業從事包括發展品牌、產學研合作及設立創新研發中心等創新活動,相信對於企業創新環境之營造,鼓勵企業投資於創新研發,都可以發揮引導之作用。
$ ~+ G7 k# t1 ?0 J8 _' ~  l7 s* \+ d: M3 L7 k# @
三、而針對公司研究發展之投入,條例中特別保留租稅優惠之作法,提供企業得在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優惠,未來配合營所稅調降至17%,將可有效引導企業將盈餘之資金持續投注於創新研發活動。6 _6 U' Y. Y- |2 p

" M) [6 ^' r* }% d訊息來源:經濟部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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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5 14:08:08 | 只看該作者

南區國稅局:非專職研究人員之薪資不得列報投資抵減

(20100504 17:02:36)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將非屬專職研究人員之薪資,列報為適用投資抵減應納稅額之研究與發展支出。 8 O( x) z  q5 N$ {4 [9 V. B0 M
! d+ }) {2 b  I( S( `+ z, W( ]
國稅局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公司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是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包括研究發展單位之主管及該單位內直接參與研發專案進行之各階主管在內。但研究發展單位之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及其主管,則不屬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範圍。因此,如公司未設有獨立之研究發展部門,而由現有人員兼辦研究發展工作者,或設有獨立研究發展部門,但有不屬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相關薪資支出均不可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3 b7 |% L3 p& l6 F% \

7 j% }4 l8 a4 p) ~' g' G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某公司於96年度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人員薪資支出385萬元,經就研發人員名冊查對其工作細項及研發紀錄,發現該公司雖設有獨立研發部門,不過其中4名員工是從事文書處理、部門聯繫及樣品測試等工作,不屬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所以這4名員工薪資支出120萬元不可列報研究及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8 A, }$ T& G! T1 _

$ ^( W6 a- C- t/ n/ { 該局呼籲,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應檢附公司組織系統圖、研究單位配置平面圖、研究人員名冊(含姓名、部門別、學經歷、職稱、職掌、擔任工作細項、在職期間及全年薪資總額),並提示年度研究計畫及報告或研究計畫及紀錄等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 ~1 ~5 v9 {1 c: @' Q8 w. k& |7 \7 q9 j2 J$ R! a. Y$ p
訊息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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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17 07:48:41 | 只看該作者

產業創新條例說明 台中登場 由工業局長杜紫軍主持,說明各項獎勵措施

  為宣導產創條例的各項政策措施,工業局陸續在全省舉辦說明會,繼台北場之後,今(11)日下午2時在台中工業區培訓中心舉辦第二場「產業創新條例對產業影響」說明會,由工業局長杜紫軍親自主持,並說明產創條例的各項獎勵措施,預計將有200為產業界負責人參與。
" e& n: [# q: y1 G+ B  \
! O1 d6 f2 D0 i7 X) H. G  \  產業創新條例是攸關我國未來整體產業經濟發展的重大經濟法案,經過數個月的協調折衝後,已於今年4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條例的通過將對國內產業界帶來新的變革。
: _' Q5 q1 l' ]2 N, B( f
' x3 `, h: o* y' h1 m, \; P  工業局長杜紫軍表示,產創雖然在朝野研商的過程中與原來的規劃有很大幅度的改變,但精神上仍有保留原來的定位,包括全球創新中心、亞太經貿營運樞紐中心、台商營運總部等。而營運總部本來規劃部份的海外所得免稅,在最低稅賦制之後,假設營所稅20%,營運總部可享受的有效稅率大約在10%~20%之間,目前全部降為17%,評估營總應該跟企業所享受的實質有效稅率差異不會太大。
# u( `, y" i4 G6 U" A" T
1 H: G" {. i2 g& u  u$ k+ R9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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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17 07:48:47 | 只看該作者
杜紫軍進一步表示,雖然營總的租稅優惠取消,但仍有保留在行政上的優惠與協助,例如營運總部海外匯回到大陸投資不受到40%的投資上限規範,又比如說它可以增加研發替代役的配額、優先的進駐台北內湖科技園區、國外關係企業來台的便利性,這些方面可以給跨國企業其他項目的好處。
0 U! _8 W6 V6 }, ~( [- y
) R+ r: Q! r+ M& c$ _  工業局舉辦之三場說明會,杜局長將對政府政策作進一步說明,期望產業界能充分運用政府提供的各項補助、技術輔導等獎勵措施,更積極投資,創造更多國民就業機會,並進行產業創新、品牌發展及產業結構調整等各項活動,以提升產業競爭力。
0 e6 o" M  S1 p4 K: U' a$ K5 j& f  U! o5 G1 Z: I( |
  經濟部工業局並將於6月18日假高雄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舉辦第三場說明會,該局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報名網站:www.moeaidb .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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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17 13:53:03 | 只看該作者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6/28將舉辦【2010產業創新法制實務】精修課程~產業創新條例實務因應及智財策略教戰 0 ]. K( z' ^3 J. V, H' X$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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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5 17:23:10)面臨知識經濟時代競爭挑戰,並銜接承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因應新世代產業創新法制需求,我國制定「產業創新條例」,鼓勵產業創新,提昇附加價值,投入研發、品牌、智慧財產及全球佈局等重要活動,並於今(99)年立法通過,5月12日總統公布施行。
( n% `/ w" G& s8 Z3 g5 c
- e4 N2 {$ U' I# _  x/ G「產業創新條例」完成制定後,接續近期將完成相關子法研擬公告,完整建構整體法制環境。此法制政策方向及鼓勵機制,近來於社會輿論上引起極大討論風潮,如何及早並深入掌握最新法制全貌,順應政策導引並掌握商機,已成為企業各界競相關注焦點。
9 z' ^% c  ]  w, w
% s2 ^( \. k3 [!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於6/28日舉辦之課程,特別從「實務因應」及「智財教戰」規劃,遴聘實務界重量級專家學者進行授課講解。企業從事創新研發,須有配套完善智財規劃策略,此課程首先對於產創條例重要法制內容提出解析,並特別規劃從策略擘畫面,研析產業創新與智財發展相輔結合,再從產業實務觀點,教授產業運用教戰與企業決策建議。歡迎產業界踴躍報名,深入瞭解最新立法政策導引,預先掌握規劃,爭取產業商機。線上報名,網站:http://stlc.iii.org.tw/ ,歡迎產業界經營階層、研究人員、律師、法務或專利事務人員、財團法人及公協會等各界菁英踴躍參與。( w9 p, o/ e3 F; r: |2 _: R5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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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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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22 06:10:07 | 只看該作者

非屬研發部門人員薪資不得列報投資抵減

(20100621 15:44:02)研究發展對經濟成長甚具正面效益,所以政府透過租稅優惠手段予以獎勵,惟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申報研究發展支出,非屬研發部門人員薪資不得列報。 6 e7 o, `8 N" R0 g, v  {

7 \( d! ]$ l% p, [0 J# }- t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申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全職人員之薪資,應提供公司之組織系統圖、研究單位配置平面圖及研究人員名冊(應註明姓名、部門別、學經歷、職稱、職掌、擔任工作細項、在職期間、全年薪資總額),年度研究計畫及報告或研究計畫及紀錄等相關資料。薪資支出明細表內容包含薪金、俸給、工資、獎金、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加班費、各項補助費及其他給與…等項目。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但研究發展單位之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及其主管,則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 / p9 W9 ^! I2 V# C, }. R
. O" I' E* m3 l. n7 _) i, `; n
該局查核某上市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10億多元,經查該公司研發單位逾80個部門,與研發單位組織系統圖之部門別差異甚大,雖經公司說明該年度內部組織改組所致,並再提供歷次研究部門組織異動資料供參;惟查核發現部分部門並不在研發組織系統內,又部分部門係從事行銷、製造、品管等業務,公司亦無法提示相關研究發展計畫或紀錄供核。另部分研發人員長期派駐海外,非屬專職研發人員,因未符合上揭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乃剔除研發薪資費用5億多元,調減投資抵減稅額1億5千多萬元。 + j+ B4 H+ ~& w8 w2 U; q* w* G$ `

4 M& J# o& p; e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請適用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稅額時,應注意所申報內容是否符合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以免發生資料不符而遭到補稅。 " h1 {/ N+ w7 S' b: g7 I
2 x) i  O5 V- E3 x5 ^5 e
訊息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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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30 17:10:32 | 只看該作者

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伙食費課稅規定

(20101130 16:11:13)政府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並提高國際競爭力,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優惠措施。惟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之伙食費,其屬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
# w. N# r& y! f# Q% A
; J. ~2 w3 p% y" o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薪資支出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範圍為準。又依同準則第88條第2款第1目規定,營利事業實際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費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千8百元限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故公司研究發展部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全職人員伙食費,自不得適用投資抵減;惟如公司所列支的伙食費超過上開限額部分經轉列為員工薪資者,則不在此限。 ) G: W$ a6 D7 F( g5 E

# N  m" V1 }. p- p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研究發展支出1,200餘萬元,並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但其中申報研發人員伙食費20餘萬元,係屬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符合投資抵減辦法所規定薪資範圍而予以減除,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1,180餘萬元,可抵減稅額為300餘萬元,並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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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申報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應特別注意投資抵減辦法的相關規定,避免與規定不符,而遭剔除補稅。
9 Z! ~% q& i* T. M) R# l3 k1 e: U9 U( K9 @, g
訊息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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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 13:52:03 | 只看該作者

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伙食費課稅規定

(20101130 16:11:13)政府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並提高國際競爭力,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優惠措施。惟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之伙食費,其屬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 $ \& J, Y2 `% S

7 Y" W7 @1 A6 D" r3 D# x# ~9 C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薪資支出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範圍為準。又依同準則第88條第2款第1目規定,營利事業實際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費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千8百元限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故公司研究發展部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全職人員伙食費,自不得適用投資抵減;惟如公司所列支的伙食費超過上開限額部分經轉列為員工薪資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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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n. _; ?2 h5 f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研究發展支出1,200餘萬元,並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但其中申報研發人員伙食費20餘萬元,係屬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符合投資抵減辦法所規定薪資範圍而予以減除,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1,180餘萬元,可抵減稅額為300餘萬元,並補徵稅款。
& X; b$ W% I0 [# }. Y
  `% v) }2 x  }! d4 N; n  i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申報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應特別注意投資抵減辦法的相關規定,避免與規定不符,而遭剔除補稅。) F2 K& K- p8 F8 k: S

8 l+ h( Z/ Q9 h: E( ^訊息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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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9 07:22:32 | 只看該作者
營利事業利用員工自有之機動車輛供業務使用,有關費用認定疑義 . x% C  l( D$ N& q* Z
% x. t; {( M& u2 x
(20101208 17:11:17)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與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機動車輛供業務之用,經約定由營利事業支付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費用,得核實認列為該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 C) j, D4 C, J

! n3 H' j9 k- i7 @3 A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得由營利事業負擔之費用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費用。至於如何證明前述費用屬於應由營利事業負擔之費用?事實上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作為佐證。而前開費用既經檢附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依財政部解釋免視為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 a8 d3 ]. e# E9 [) l* A- J
2 y+ T. A% L* k& a8 Q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指出,如有前述利用員工自有機動車輛供業務使用之事實,營利事業未採按原始憑證核實認列方式處理,而係按期給予員工定額補助,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則為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 O/ n4 H# s3 t2 h. l8 d/ I3 v4 t- F* Z5 B  l  \' u! {
訊息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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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1 08:05:17 | 只看該作者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機制變革,公司應注意依限申請   W2 i7 H" E& {" E4 S

. V9 S2 C2 X9 a7 }7 h" x" A(20101210 17:33:3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於製造或服務流程,均能積極從事研究發展,以創新之思維為企業營運活動加值,經濟部與財政部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授權規定,共同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已於99年11月8日會銜發布,施行日期配合「產業創新條例」追溯至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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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J5 {: [3 p4 @+ z# p!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後1個月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99年度申請期限為100年2月至6月間),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之基本資格。且公司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採曆年制99年度案件為100年5月),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有關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L" P! S; _6 p, _$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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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公司如有該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專用技術、第4款及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項規定之支出(即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3.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公司與國內、外業者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曆年制之99年度案件為99年12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逾費用發生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始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申請之年度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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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案認定及創新研究發展事實認定,如有疑義,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詢(例如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之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電話:02-27541255分機2632~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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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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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 15:41:16 | 只看該作者

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不適用無形資產分年攤提之規定

(20110110 10:40:54)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以未取得專利權的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屬於無形資產範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規定。, Q, [! Z7 t# l7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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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攤銷費用1,000萬元,由於該專門技術並未取得專利權,無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規定之適用,予以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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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說明,營利事業以經營團隊所擁有之專門技術作價,如未取得專利權,形式上即不屬於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的範圍,且營利事業通常無法充分控制其團隊所產生之未來經濟效益,更無法定可享有的年數可為估計攤折的標準,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7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認為企業所擁有具備專業技能的團隊,不符合無形資產「可被企業控制」的定義;基於課稅明確、公平原則,及避免租稅規避之考量,不宜將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的無形資產,擴張解釋為包括不被企業控制之「專門技術」在內。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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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y. H. U  V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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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 15:28:13 | 只看該作者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1/26(三)將舉辦法制研討會 主題:「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之規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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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2 08:52:48)產業技術之創新研發,是推動產業發展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重要動能。自1979年起,經濟部積極推動《科技專案》,巧妙結合及運用法人研究機構之強大研發能量,作為厚植國內產業、因應國際激戰的堅實利器。在這當中,影響《科技專案》成功與否之關鍵,除了明確精準的政策方向之外,不然諱言,科專法制之建構及整備亦是必要條件之一。以法人科技專案為例,自「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管理辦法」訂定時起,相關法規經歷多次修正,而後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訂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針對申請、審查、計畫執行管理、績效考評及獎懲等訂定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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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迎戰產業創新時代,科專法制精進工程已然啟動,並於2010年底完成第一波翻新工作,預計將成為啟動國內產業創新的萬能之鑰。在原有「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廢止之後,《科技專案》改依「產業創新條例」訂定之「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進行運作,本規範不僅止於授權依據上之變動,在補助主體、資格條件、管理機制、研究設施及設備使用上,皆有不同以往之規範思維與機制設計,可望為《科技專案》運作帶來全新氣象,而您確實掌握了這一波最新情報了嗎?/ g0 W  X, g+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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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百年創新時代,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舉辦法制研討會,剖析科專法制精進工程之關鍵內容,讓您能夠運籌帷幄、掌握先機!報名網址:http://stli.iii.org.tw/p2-2.aspx?i=396,誠摯歡迎各界先進踴躍參加。+ O# u) d# |, A6 Z& _+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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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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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8 08:19:55 | 只看該作者
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須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屬高度創新活動態樣,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 9 U6 J! L2 n/ E% v! y9 I! o

5 W; i  z" [" g8 P, P. e(20110717 09:27:26)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之租稅優惠–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其審核機制與以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下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不同,納稅義務人欲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者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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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 D6 q1 }5 N, r# u該所進一步說明,以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研發投資抵減係由稅捐稽徵機關自行審核認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稅額認為有疑義時,方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而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之子法規「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先就公司研究發展活動予以審查認定,並出具認定意見,作為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投資抵減稅額時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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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公司今年度如有從事具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應於明(101)年2月1日至6月30日止之期間內向所屬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計畫申請認定其計畫是否具有高度之創新及符合研發之樣態等事實,公司倘未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審核,將喪失其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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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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