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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產業挖角大戰,「聘僱契約」為三項關鍵條款 ?最嚴格訂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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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27 07:56: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台北訊】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呂書賢表示,高科技產業挖角大戰中,未雨綢繆是確保優勢的關鍵。一紙完善的聘僱契約,可以讓企業降低研發人才出走時所造成的損害,是永續經營上不容忽視的課題。0 Q5 y8 [) b! [- Z* N2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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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聘僱契約常見的重要條款有「競業禁止條款」、「智慧財產權歸屬約定」及「保密條款及資訊安全維護條款」三項。關於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呂書賢表示,競業禁止條款內容是否有效,可從「企業或僱主是否有值得保護的專門知識技術」、「員工是否屬於職務或地位能接觸到關鍵技術及機密者」、「限制的時間、地域範圍是否合理」及「離職後員工的競業行為是否明顯違反誠信原則」等標準來判斷,企業可以參酌後,於合理範圍內訂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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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8 n( ]* S' N3 j. R此外,企業於約定智財權歸屬時,應盡量擴張企業智財權的涵蓋及保障範圍,確保研發人員所有職務上直接、間接相關,利用到工作時間或企業資源的研發成果、利益及衍生權利均歸屬企業。為確保離職員工先前的研發成果能由公司享有並運用,可在契約中約定員工不論在職或離職,如企業日後要申請與員工在職期間研發成果相關的專利,員工有協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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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 N* Q3 U1 U) B) V) f" a呂書賢說,為避免離職員工帶走公司重要技術資料或客戶名單,造成營業機密外洩的情形,企業除與員工約定保密條款之外,應就員工工作場所的物品、文件、檔案或通訊等,進行合理控管,避免因欠缺合理控管保密措施,而遭法院認定相關資訊不受營業秘密法保護。這些措施也利於之後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據備份,對離職員工依聘僱契約、著作權法、刑法等規定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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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25 08:33:08 | 只看該作者
Google、蘋果協議不挖角 挨告3 x+ N+ S9 a8 I* S: a, U6 u
聯合新聞網 - 9 小時前( l7 g# g5 G3 r% Q9 |4 K. [+ f
蘋果、Google、英特爾及另外四家美國科技公司被控為了抑制薪資和留住人才,串聯互不挖角軟體工程師,觸犯美國反托辣斯法,一位地區法官裁定這件員工提起的集體訴訟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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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1 12:33:13 | 只看該作者
營業秘密之防範' Z1 v$ C* X* j0 N4 {

- V4 l9 S; J3 k+ V1.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4 ^* g6 |+ H4 J' M$ C# G0 \
2.營業秘密之意義* s9 ^2 H4 U+ Q/ ]+ {
3.營業秘密之歸屬" J3 _) H3 A) |
4.營業秘密讓與及授權
; g; F6 W0 E& o* L* b5.營業秘密侵害之態樣
2 e4 x4 ]* R4 V/ o& Z+ o6.營業秘密之相關議題5 v; L9 B# _- c; A; E+ y, {) Q5 {
7.營業秘密侵害之救濟
) I, _, M" s: w. j8.營業秘密之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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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2-4-11 12:32:26 | 只看該作者

營業秘密防範與競業禁止(含經理人及董事)之法律問題及爭議案例分析

企業為使其營業秘密不致外洩,或維持其他營業利益,並防止競爭對手之挖角,多與其員工約定於離職後,不得從事與原雇主競爭性之同類或相類似之工作,此即為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對於違反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之員工,通常課予巨額之違約金,使勞工憚於終止契約。可確定的是,上開約定,限制了員工之工作選擇自由,侵害了憲法對於其工作權之保障,惟相對的,雇主亦有其財產權之保障,兩者皆揭櫫於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目前新修正勞基法已明文表態贊成勞資雙方簽訂此種約款,惟須通過四個要件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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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相關法律問題之學說見解及實務判決如何加以分析,使會員對此問題,能有廣泛的了解,運用於實務有實際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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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2-3-28 16:49:40 | 只看該作者

競業禁止規定或約款

1.何謂競業禁止?勞工任職期間及終止後,競業禁止之規範?
" P2 Z  p( [& k9 |" E& ~7 P2.外國立法例-德國、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競業禁止之規範?
, l4 J9 e2 n  T) O- a6 O' s3.我國學說及實務演進-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判斷五標準、四標準、三標準說
; Z% Q3 `, z+ d  O7 T3 V4.勞基法新修正條文採四標準說,是哪四標準?9 _6 P- K9 n9 A- y
5.勞工離職後競業約款是否須以雇主給付合理補償金為有效判斷標準?修正條文採肯定亦或否定說!
# q1 V! F5 Z5 i( q7 L- I6.我國歷年來訴訟實務案例解析(含Skype與PC Home案)。
* o% L  O- ~: k0 J! D; ]7.離職原因與競業禁止條款之影響。8 a7 ]) o- _" R: F4 o+ ]
8.經理人任職期間及終止後,公司法及民法有關競業禁止之規範?3 T5 v' {# h- |3 W
9.經理人及董事競業禁止規定,就公司之營業範圍應如何界定?2 i, V3 S% _# _" u2 W/ s8 E# F
10.有名無實的董事或有實無名的董事(實際能掌控公司但不是董事)才須受競業禁止的拘束?% o- A4 W! E! c' }% h% `
11.經理人及董事競業禁止義務可否免除?如何免除?9 a9 ]8 ^7 P! M# [5 U8 g2 \
12.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需取得股東會的許可,應事前為之亦或可事後追認?: S( v# E5 \+ z' |: O8 w5 I: \5 ^; @
13.經理人及董事違反競業規定時,如何計算歸入權之金額及損害賠償?* F/ D( @) v; A% D1 M- d
14.監察人有無競業禁止的規範義務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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