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嵌入式系統的開發過程中,特別是使用 Embedded Linux 時,常會使用大量的開放源碼軟體或元件,例如最常見的 busybox 即是一例。然而,開源軟體的授權屬性,常常讓開發者與公司無所適從。除了擔心違反軟體元件的 GPL 授權外,軟體工程師可以自由散布產品程式碼嗎?工程師在產品中所撰寫開發的程式碼,其權利是屬於工程師本身、還是該公司?這些疑問是受雇軟體工程師在利用自由開源軟體來開發產品時,可能會產生的,因此本文將先從著作權法相關的規定談起,並且說明實際雇傭關係的運用狀況,進而釐清這些可能的疑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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