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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你公司的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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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11-5-5 11:19:31 | 只看該作者

公司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拋棄或逾時效者應列為其他收入

(20110505 09:45:42)配合員工分紅費用化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於96年9月11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明定,公司自97年1月1日起分配之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得於員工或董監事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估計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公司如已依前開解釋令規定認列員工分紅或董監事酬勞費用,嗣後倘因員工或董監事拋棄或因逾請求權時效未領取,將產生公司實際未支付費用,卻享受費用認列減輕租稅負擔之不合理現象。; G5 \& N* I) Q: O/ ]: z
3 K* ?( G6 z+ A+ a3 ?9 N, r
為使課稅合理明確,財政部已於98年4月29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29490號令明定公司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拋棄或逾時效者,應列為抛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惟於列入其他收入後再給付者,得就其實際給付之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之費用。& y; O$ Z6 V9 Z9 n  B$ y6 Z' o7 X

+ s: J/ K- w8 y" l& Q) a$ p5 ^3 c9 J9 c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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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11-5-20 08:53:44 | 只看該作者

臺北市國稅局:員工分紅費用,如何適用投資抵減疑義

(20110519 16:40:3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以後,公司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得認列為薪資支出,其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可依廢止前「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即以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之年度適用投資抵減。3 P8 I) L0 X/ u& m

" K( [" v6 N# D該局日前查核時發現A公司97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中列報員工分紅費用3,100萬餘元,與其97年員工分紅估算數3,700萬餘元不合,公司說明其98年度已確實發放員工紅利,故按98年實際發放數額列報97年度之投資抵減。惟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屬研究發展專職人員相關之員工紅利,應俟其實際發放年度,始可列報公司之投資抵減稅額,是以,公司98年度實際發放員工分紅,應列為98年度之投資抵減,而非列報於97年度,故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調整後補稅1,000萬餘元。
* i/ B( t' L! ?) {  A0 k$ h" p' v( J
該局呼籲,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申請租稅減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避免錯誤,造成徵納雙方困擾,甚而影響自身權益。
- L; D5 t* c0 q( N" y8 X1 w# a6 O; B. V  R' z
0 b  _3 p# Z, [8 r, Q5 {2 @$ N9 a
訊息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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