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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11-10-14 11: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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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安呼籲,事業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就必須支付加班費,或者在加班之前建立員工補休制度,此外為便於計算工作時間,應該要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e9 }(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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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 林由敏同時表示,原則上,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然而企業內勞工工時制度形成與變更,攸關企業之競爭力與生產秩序,勞雇雙方宜透過協商方式,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可以依勞基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變形工時方式,以調整工作時間來符合企業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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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1 L* p3 d% e$ Y0 j徐安進一步說明,新修正的勞基法已經於本年七月一日生效,罰則全面修正提高,雇主如違法使勞工超時工作,或未依法給付延時工資,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事業單位負責人及人資主管人員應特別注意,避免違法遭罰。 N5 l. r8 H. ^5 l+ F& Q9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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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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