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參選方式 1.「照明產業典範獎」由政府單位、公協會、團體組織暨學術研究機構推荐或廠商自行報名。 2.「照明研發創新獎」:由個人或團體自行提出申請。
七、評審作業 (一)評審程序: 1.審查委員產生方式: 1.1初選:由具專業素養和代表性之學者或專家五至七名組成初審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 1.2決選:由政府、學者專家及產業先進五至九人組成決選委員會,決選委員會依據初審委員會審查報告與推薦入圍之參選者進行決選,議決得獎名額、名次與名單,並呈報主辦單位核定公告之。 1.3初審委員會與決選委員會之名單由執行單位徵詢邀請相關專家,呈報主辦單位遴選決定與發聘。 2.「照明產業典範獎」直接由決選委員會審查。 3.「照明創新研發獎」獎項選拔之評選程序分為三階段: 3.1 資格審查:凡報名文件不齊全者,將於99年1月5日以前通知,並以退件處理。 3.2 初選:採書面作品審查。由評審委員依評審準則進行審查,並依得分排序決定決選入圍名單,於99年1月12日以前公告同時個別通知。
入圍名額以不超過決選錄取名額總數(含佳作)之四倍為上限。 3.3 決選:入圍決選者必須在99年2月24日前完成參賽作品製作,並寄達執行單位參加決選審查。入圍決選者得申請作品製作材料費補助,以5,000元為限(採實報實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