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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08-8-6 08: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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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 J: b7 {' E7 j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9 W/ H2 V- `/ z/ w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2 A) }' y0 Q" |5 d O, E$ V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2 {% w! g/ ~2 W8 W% T2 n0 [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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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 T% \3 b9 H6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s& l% G3 b: C. x7 y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3 E' C! u1 A! _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B6 A% }: {' y
8 o1 T) W, v+ {( w! b' p, L, j第三十二條(加班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 y) K: E, u4 g8 V& y- J+ i6 N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0 H! z5 W! S2 J7 ~3 x! X( G$ B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前項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但其工作總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w$ D9 Q9 [& l'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I! o% I6 g# l e5 ^% v- z; c7 }4 D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5 D9 ]8 w" X#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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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不得強制正常班以外工作)
" n9 t; m9 }0 m2 y3 D! T9 o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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