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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探討] 解決兩岸智財侵權爭議 仲裁?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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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6 13:47: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布單位 智慧財產局   發布日期  2012-07-05 下午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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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商在大陸智慧財產權遭侵害案件,經濟部於本年(101)年7月4日邀集學者、律師、海基會及相關政府單位(司法院、法務部、陸委會等)召開座談會,研商可能之救濟及爭端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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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雙邊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合作,兩岸已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建構主管機關間之溝通平台及協處機制,以協助兩岸智慧財產權相關糾紛。然而,民間仍有兩岸智慧財產權糾紛無法獲得適當救濟之意見,並建議透過兩岸協議強化解決機制。有鑑於此,經濟部爰召開上述座談會進行相關議題研商,會議重要情形摘要如下:7 Q# v7 U. u; g* H4 }- ?6 \8 Y%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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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兩岸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是否得循仲裁及調解等機制解決,與會代表首先表示對於涉及權利有效與否等應以主管機關審查結果為準之爭議,是否能以調仲等機制解決,值得研究。且仲裁以當事人之合意為基礎,但當事人在侵權糾紛中達成提付仲裁之合意的機會不大,而兩岸現行之法制下能否以單方意願開啟程序、如此會否產生限制當事人訴訟權之爭議,皆有疑義,因此,以仲裁方式解決智財侵權爭議案件不可行。至於調解方式雖較為可行,但仍涉及調解結果必須雙方同意,以及後續認可執行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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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7-6 13:48:00 | 只看該作者
其次,對於兩岸合組機構解決相關糾紛之討論,與會代表則表示,以爭端解決之目的來看,救濟程序之決定應是依法可為執行名義者,方為有效。而兩岸合組之機構相較於現有之救濟或處理途徑,如僅是提供建議或意見,其對台商之效益或者有限;而若在個案上有實體決定並可據以執行,則如同該決定凌駕現有法律救濟程序,除有法源依據之問題外,在兩岸現行法制下亦不可行。與會學者並認為,中國大陸現已有於法院設立涉台案件之專庭,如能對於智慧財產權所生糾紛設置專業法院或專庭,增加台籍審判人,配合兩岸學界及實務界之交流,應有助於提升審判品質及判決公信力。1 C8 v  n  \2 ~7 }. l" v

+ g) _* Z5 I3 R+ q% @2 A% S在現行兩岸合作機制之運用方面,與會專家則建議一方面可藉由資訊彙整分享與重大案件通報,協助台商透過中國大陸行政查處機制保障其權益;另一方面在兩岸協處機制,則可藉由專家參與甚或成立民間監督小組提供意見,以提升處理結果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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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表示,對於與會專家及代表所提出之建議,包括協助設置專業法院或專庭、增加台籍陪審員或調解仲裁人員、促進資訊分享與人員交流等議題,經濟部智慧局將於兩岸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中提出,由雙方討論、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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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7 09:24:39 | 只看該作者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設置兩岸商標協處機制 台商皆表示受益並肯定

(20140214 17:32:29)有關我國對中國企業來台申請商標登記,幾乎2週內就審理完成一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應係在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架構下,智慧局所受理商標協處案件的平均處理時間,而非陸方來台申請商標註冊案件的審查時間。. T: h1 [# l0 v* e8 Y.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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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保護台商在大陸的智慧財產權,兩岸於99年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針對台商在大陸遇到商標註冊或侵權爭議,可透過主管機關建立的溝通平台及協處機制來協助解決。截至103年1月31日為止,智慧局通報給陸方的協處案件有396件,而陸方通報給我方案件僅為17件,其中我方通報案件已有218件審理完竣並回報處分結果,顯見此機制之建置對台商有利。例如「台灣優良農產品CAS」、「台灣有機農產品CAS ORGANIC」證明商標申請案,即透過協處獲得優先審查,而且加速核准註冊。另外,「台銀」、「台塩生技」、「微星科技」等商標及「吉園圃」證明商標,則在大陸遭經銷商或第三人搶先註冊,也是透過協處機制而成功撤銷,對於設置兩岸商標協處機制,台商皆表示受益並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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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大陸經濟迅速發展,各國到大陸申請商標註冊案件也大幅成長,商標註冊申請案102年更高達188.12萬件,為全球之冠,故大陸註冊申請案審理期間平均長達10個月以上,爭議案件更多達1.5年以上,這是大陸案件長期積壓所致,為全面性的通案問題,陸方並無特別延宕我方商標案件的審查。至於不涉及註冊申請案或爭議案嚴重積案問題的協處案件,例如「歐萊德」在上海設立企業登記等行政或其他侵權案件,陸方均能迅速全部完成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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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6 Q. q' x1 z3 [: v: a為有效協助台商在大陸保護其商標權益,智慧局將持續透過兩岸商標工作組會議,力促陸方強化協處案件管控及通報流程,以維護台商在陸方的商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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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Y8 K6 j! b; t訊息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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