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樓主 |
發表於 2013-4-10 11:31:59
|
只看該作者
經濟部102年度營業秘密法修正宣導說明會 Q&A彙整表
1、營業秘密如何認定?客戶名單、產品成本、銷售價格、經營據點等商業資訊,是否亦屬營業秘密之範疇? ; O+ V |, p# k' `5 O
8 l$ _0 n4 r( Z, ^* T8 H- l
1、營業秘密之法定要件有三,即「秘密性」、「經濟性/價值性」及「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故任何方法、技術、製程、配方或可用於生產、銷售、經營之資訊,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均可能成為營業秘密而受保護。7 Y* k6 _ `" B2 L z
" ~% h. Q0 E2 r7 _7 e# Q8 ]2、公司持有之客戶名單或經營據點等商業資訊,是否該當營業秘密之要件,實務上仍須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尚難有一定之標準。建議公司可以針對該等資訊進行整理、分析,以提升該等資訊之獨特性,並落實一套可行的營業秘密管理機制,如此可以增加法院確認該等資訊為營業秘密之機率。7 Y! X7 G# h* \
4 s) a1 @$ v3 o! A7 e
% F1 N' i+ t) l& N2、員工複製公司資料帶回加班,並儲存在家中個人電腦,離職後忘記刪除,是否該當營業秘密罪之要件?1 M1 Z4 P# b/ [% @1 s% P0 T
9 M' v2 S- f, G% y, S7 e
行銷部門離職員工之電腦中,發現研發部門之重要資訊,是否可能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 1、員工在職期間,為完成工作之目的,如經公司許可,複製公司資料回家處理,係屬正當行為,但離職時必須確認刪除或繳回,員工如忘記刪除,由於非屬故意,因此,可能不構成營業秘密罪,但具體個案是否構成犯罪,仍應依法院判決認定。# y% U4 h0 H" Z/ V2 j0 p
9 {2 K; k7 i- T. B. p
公司研發部門持有之機密資訊,行銷部門某程度上亦有知悉之必要,才能針對產品之特性與功能加以推廣行銷,所以實務上可能會從持有資訊之多寡、範圍及時間,去判斷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行為,不會單純從是否屬於同一部門去做認定。另外目前很多公司都會推行知識管理之制度,但建議公司不要將極具重要性與價值性的營業秘密納入知識管理之範疇,因為知識管理之目的是希望員工多方學習,與營業秘密必須具備秘密性,越少人知道越好之特性不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