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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探討] 天然災害是否要出勤及薪資如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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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3 16:09: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20613 15:06:11)近日全台因梅雨鋒面及西南氣流帶來的劇烈降雨,造成全台淹水,當政府宣佈停班停課時,一般勞工是否出勤,仍然應以「安全」作為首要考量。下列原則可供勞資雙方參考:1 H&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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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因為颱風的關係(例如淹水、路斷…等安全因素)無法出勤工作,可選擇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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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颱風天,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萬一發生意外事故,如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及違反交通規則者,可視為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因此,雇主要特別慎重。, o4 F  [& R) U: q

: S  D! O* m& @$ b* Q8 K# e屏東縣政府勞工處林處長德輝表示,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倘公佈要上班不上課,夫妻雙方都要上班,家中如有幼兒要照顧,可運用個人之特別休假,如無特別休假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勞工得請「家庭照顧假」,雖然該假依規定仍應併入事假,但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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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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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4 08:45:54 | 只看該作者
為減輕民眾災後重建工作負擔,並維護災區民眾權益,水災受損報停、報廢車輛,稽徵機關將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4 |. o% d7 E& D8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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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3 17:10:23)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因應本次6月12日水災造成之嚴重災害,財政部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水災受損無法使用並於101年12月31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之車輛,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1 O) Q- o8 ~, k0 L- s% q- v+ {# Z/ k( y. j# R! ?. W8 y$ g& ]) {
該署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汽、機車遭颱風侵襲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惟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本次水災災情嚴重,災區民眾亟須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短期內恐無暇辦理車輛報停、報廢之退稅申請,財政部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爰規定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水災受損無法使用且於101年12月31日前辦理報停、報廢登記之車輛,應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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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q& `; j6 d' D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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