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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業加班現象深度分析!你是哪一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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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07-7-7 13:29: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蘇格拉底 [日期:2007-3-30]0 P6 o  N& m; N2 F
9 P: Y. G+ T- o# j& n
    IT業加班多,地球人都知道,但為什麼加班多,未必地球人都知道。包括你!對!就是你!現在正在加班並且偷懶看這篇文章的你。 ( |/ r, A9 s7 Q% T! c) f
( n& @: h) e2 b# }0 E
    加班分為兩種,一種是主動的,一種是被動的。其成因、發展、現狀截然不同,必須分別論述。 ( d0 J7 O7 X# p4 r& S

6 j* E0 v0 d5 M7 J4 n/ S% U% ~; ^     在主動加班者當中,分為三個流派。
/ U, C" b4 ^6 G/ @: i5 N
" H1 E$ |6 L$ M
少壯派
! u% @& E; j( ~; D4 w# g4 g' x8 K. L( t
       既然是少壯派,當然歲數不大,職位不高,大學畢業沒兩年。多數獨自在大城市打拼,屬於典型的三無青年:無錢、無房、無女友(男友)。下班回家,租屋環境髒亂差,漫漫長夜不知道怎麼打發。相比之下,公司的環境要好很多,上有冷氣,下有地毯,中間有鍵盤,窗明几淨,24小時熱水供應。下班之後滯留公司不走也是正常,上上網,聽聽音樂,打打遊戲,下載點東西,開個小店……反正用的都是公司的資源,業餘生活也算豐富多彩。
4 V0 l6 ]. t. v% l# A' x, x3 v3 a* s- M; u& p- q  |+ K5 ]
       少壯派最大的特徵就是具有強烈的“公司-電腦依賴症”。如果公司強制不允許加班,一下班就鎖門,他們會非常失落,而他們的業餘生活,則轉為上網吧或睡覺。總之一句話,他們需要電腦,需要網路,但是他們沒有,而加班,可以免費提供給他們這些,所以他們加班著並快樂著。
9 F0 K  p$ U* u6 v0 ?7 l2 r# s# }8 K' X
大叔派
7 @/ v; W* X, c- i6 [/ A
2 z: V! ^$ W! Y1 c0 {9 a       所謂大叔派,也沒多老,一般是30左右或以上,大小是個主管,有家有口的IT精英。他們加班,也是比較之下的自主選擇。這些大叔,多半家庭不那麼幸福,回到家�,等待他的是漏了的馬桶,待洗的衣服,老婆的嘮叨,孩子的哭……在家上個網?玩個遊戲?在老婆看來,那是對家庭天大的犯罪。同家務活比起來,加班當然是比較輕鬆,和讓老婆滿意比起來,讓老闆滿意會比較輕鬆。而且,老婆比老闆精明,保險絲換了就是換了,沒換就是沒換,老婆清楚的很,而老闆常常只看人在不在公司,人在就是好同志,不管你是不是在幹活。
. V/ o2 G& ?3 e# L# ^; w
5 O! w/ Q& Q9 C2 i5 y- y6 M5 b4 {9 B       就像《中國式離婚》中的那個丈夫,號稱加班,其實是在單位玩《侍魂》,順便跟單位的小紅顏知己貧兩句,意淫一下,也算“眼睛吃霜淇淋,靈魂做沙發椅”,給自己找個樂兒。 5 }# d* O1 |& |8 }. t( z( g
. p8 J& H; f% P* ~5 @% ~
       平心而論,加班的大叔們還算好丈夫,至少沒有拿上工資卡,直奔風月場所去者,或者乾脆來個狡兔三窟,金屋藏嬌,養個小情人。 # V/ m4 s5 c0 N/ s. a8 H

# e, ]  f/ ~5 W) s無差別派
! H. U" \6 p% R& N+ H' S) |! `! \& k+ X; M4 H% f
       以上兩個派別,都是通過比較“加班”和“回家”兩種行為的結果,判斷出加班比較有利,千好萬好,不如公司好,正所謂趨利避害,大家自然紛紛選擇加班,而無差別派,更看重的則是加班帶來的好處。 + x+ O' E9 T! _$ W
; ~* g( j3 O$ _, V* t
       一個很明顯的好處就是加班費...
" u8 B+ D(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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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08-2-11 19:03:30 | 只看該作者

我們為何總是要加班?

新的年度,大家是否期望今年加班情況少一點,多點時間多作些 創意思考?!:o: N2 _( Y( j8 P; l/ a

* \( g; T& V4 v1 D; ~任傳宏
" B. h( A' P$ @% E& E6 M" q
$ b) r+ J; D! |$ K; ]      在與企業的研發部門及企業領導交流時,經常會遇到一個問題:“我們研發為何總是加班?”。是啊,我們能不能不加班或少加班?我想要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必須要搞清楚我們為何總是加班?總是加班一般是由以下幾個原因造成的:
4 v$ f) M1 p+ _: ]$ Y! S0 d0 w; l. z; J
      1、對專案工作量估計不足,專案計畫過於樂觀;0 S" y1 q7 j7 E0 P( a
      2、需求頻繁變更,導致開發中不斷更改或返工;) W3 t/ L+ f9 X1 y+ O; I2 v
      3、開發過程缺乏跨部門協同,導致後續頻繁返工;
' a% v) K& N9 i! O      4、對資源需求估計不足,資源投入不購或資源不到位,總是缺少能幹活的人;
  l) V* ^& v+ n) z4 t      5、專案人員頻繁流動,特別是骨幹人員總是被派去救火;8 h+ e! ]7 s8 o, n9 j/ O
      6、對專案風險估計不足,缺乏有效應對措施,風險出現時,不能有效及時應對。譬如出現技術風險時,缺乏技術儲備或能夠及時解決問題的人員;
" ?- m) r- v4 N      7、經驗教訓缺乏共用,犯同樣的錯誤;/ T3 ~' g4 b3 |( s, V
      8、計畫缺乏有效監控,總是等專案延期時才真正的區監控;
/ P+ @* b: e* y, w, E8 F2 O* k      9、缺乏研發戰略規劃,產品開發缺乏前瞻性,為了幹市場機會,必須加班;
9 I+ z0 \" e- D8 A+ l      10、缺乏有效激勵、團隊士氣不高,效率低下,形成惡性循環。
: r0 d% q$ o  r% {" F
9 }  ^$ v3 B9 c6 b& w; F: ^
      解決總是加班這一問題,可以從以下7個方面入手:
  q( M6 w% H4 S' m& T" p6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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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08-7-29 08:33:23 | 只看該作者
兩倍加班費科學園區風雨不歇1 x& e. t0 q' M( R0 `% v+ R3 Q3 O
中時電子報 - 4小時前
! h' o  R  \' J! b1 v- }# ~. Q( s颱風天到班者,竹科廠商給予一至二日不等的加班費,保守估計以八萬人到班,每人日薪至少一千元,竹科產商等於多支出八千萬元,新竹縣市政府宣布颱風假時,都特別謹慎。 中科管理局長楊文科表示,中科很多光電等大廠的生產線要廿四小時運作,即使颱風天也不能停止營運。 ...
: E  ~# y% C8 k2 a% n/ D  L- n& S9 B0 }* }: K; k) K% o
鳳凰來襲竹科風雨小未傳任何災情4 }  b$ R& I; {1 ]$ W
yam天空新聞 - 15小時前
& L( z, ~2 f2 W(中央社記者張建中新竹2008年7月28日電)鳳凰颱風來襲,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救災及復建緊急應變中心表示,竹科區內今天風、雨不大,緊急應變中心並未接獲任何事故通報,區內廠商營運一切正常。 竹科園區救災及復建緊急應變中心指出,這次鳳凰颱風來襲,所帶來的風、雨,都比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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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08-9-26 07:32:28 | 只看該作者
Hershey’s好時巧克力推出特濃黑巧克力
5 D8 A$ ?5 x0 ]6 B9 x; T科技網 - Taiwan! z" H: M9 w5 j) h
, S, ^5 d/ Z8 X7 u$ R
如何在經濟不景氣中讓生活與工作更有活力,常常加班的科技人可以試試Hershey’s好時新推出的黑巧克力,讓這個深受美國民眾喜愛的形象,引您進入巧克力的奇想世界。 根據日本產業趨勢報導指出,購買黑巧克力的族群當中,最令人矚目的是所謂的salarymen而不是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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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0-4-24 16:11:41 | 只看該作者
電子業的工程師 " v( s* _. T: s+ A2 E
苦勞網 - ‎1小時之前‎
) N) I* d( @) F) `, E
9 D: F6 n5 [# J' |2 |* t+ J) O某電子業的高級主管表示:「加班費頂多一次罰6000元~60000元,給所有工程師與其他加班人員的加班費,少說也百萬以上,當然能省則省!」台灣的雇主除了不給加班費以外,對於勞工超時加班造成的壓力,家庭無法兼顧造成的躁鬱症,精神病的比例越來越高,翻開台灣健保局給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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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1-2-6 16:05:53 | 只看該作者
竹科人春節加班 紅包1000~3000
8 T! _3 y7 N% J, v  `/ x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月30日‎  X3 U: T, Z" j/ y) `

. P. o4 C  m5 u! N( x, G竹科半導體廠和面板廠大多選在農曆春節期間進行歲修,但今年面臨12吋晶圓產能供應吃緊,因應客戶需求,台積電、聯電今年春節期間生產線將持續運轉,面板大廠也跟進。 除了半導體、面板產業,竹科大部份公司春節期間都放6天假,半導體、面板廠的工程師及一般行政人員也大都 ... 3 A8 u. O; Q, L# w* X, G+ t% A6 [$ A

1 J2 g8 k, J" M( S" B, L1 P
* `. Z9 |  F9 q$ M6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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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1-2-6 16:07:01 | 只看該作者
竹科景氣夯生產線不停機 年假分兩批放
; p, H1 o: O  g  d: r6 w# Y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月30日‎, O9 i7 B; b7 |8 n* i) s

; [, y7 O- y$ D% w7 z- o+ y5 Z竹科大多數的員工來說,兩年前金融海嘯期間,由於無薪假加上裁員的陰影,一個過年的年假,和學生放寒假一樣,少則十多天,最多的放一個月的年假。 一名半導體工程師指出,忙碌了一整年,農曆春節還排班休假,雖然有點失望,但想到前兩年的情況,也能體會上班的幸福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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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1-4-26 08:42:55 | 只看該作者

符合勞基法規定標準之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20110425 16:08:46)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表示:由於景氣逐漸復甦,員工開始增加工時。而員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只要不超過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規定的標準,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 c0 m+ I2 N; Y7 D3 c1 F0 r; k. t- p( X+ e8 |
國稅局說明,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延長工作時間在2個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個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同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受時數限制。
  v, c% X4 \" s5 t8 l. ]! s9 k; p
' t& X7 k$ w3 g' O  p; p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進一步說明,勞工平日加班支領之加班費,如每月加班總時數不超過46小時,而且金額符合勞基法規定標準者,就可以免納所得稅。另外,勞工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之放假日加班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述勞基法規定標準者,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之內,亦免納所得稅。
# M$ b$ E/ l- {; O7 f+ k. Z( O$ d$ l; y- g

8 V; f& i+ e# n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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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1-12-1 16:02:16 | 只看該作者

勞工自動加班,雇主未拒絕而受領勞務,依法應發給加班費

(20111201 11:03:06)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之定義,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規定,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申言之,雇主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部分,或每二週超過八十四小時部分,應認定是「延長工作時間」(即俗稱之加班),惟如雇主依前揭法律規定實施二週內、八週內或四週內變形工時制者,則指超過變形工時部分,始認定為「延長工作時間」。+ T4 P3 C( a# w6 t% ?

  t: X  x- N7 Q6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講師 簡文成指出,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定程序,係規範在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該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同條第三項則規定雇主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使勞工加班者,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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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1-12-1 16:02:43 | 只看該作者
另,延長工時工資計算標準係規範在該法第二十四條,該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部分,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部分,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如果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是以,由勞基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可知悉,雇主如依法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就有義務就延長工作時間部分依法定標準發給加班費。
% n5 G$ F- I. I# d+ L! Q' H  r. Q' U
簡文成指出,至於假日加班部分,依勞基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另依行政機關的解釋,本條之「休假日」係指勞基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不包括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而所稱加倍發給,係指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之工資。再者,雇主如有該法第四十條所定之「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法定事由,而認有使勞工於例假日、休假日或特別休假繼續工作之必要時,亦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除此之外,尚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9 N) g. Q# ^( r6 p! y
9 ^' b1 R7 Z6 ]8 V2 W前面所分析者,均係雇主依法定事由及程序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或使勞工於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繼續工作,至於勞工本人若係因工作進度或因須完成工作,而主動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或例假、休假、特別休假繼續工作者,雇主是否仍有給付該勞工加班費之義務?依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七三五號判決所持見解:「縱如再審原告所稱,本件係勞工自動延長工作時間,即勞工自動於休假日工作,並非於雇主之要求或徵得勞工之同意而為之,惟雇主對於勞工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或自動於休假日工作,本有同意或拒絕受領其勞務之權,雇主如同意其延長工作時間或於休假日工作並受領其勞務,則勞工即有於正常工作時間或正常工作日外,額外提供勞務之事實,揆之勞動基準法保護勞工之立法意旨,應認有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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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1-12-1 16:02:51 | 只看該作者
本件再審原告既同意受領勞工額外提供之勞務,並詳載於勞工出勤明細表,卻未依照規定發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或休假日工作工資(僅發給低於工資額之誤餐費或獎勵金),其有違上開法條之規定甚明。」從本判決內容可知,勞工如自動於工作日下班後繼續工作或休假日工作而雇主予以同意,或雇主未拒絕而受領其勞務時,就發生勞工加班的事實,依法雇主應發給加班費。) s' q7 M: q9 i; K+ A
" e" i! W( p- y. p5 Z0 r/ O. C5 m$ C
簡文成提醒,為避免勞工主動加班,產生雇主應否發給加班費之爭議,建議事業單位應於管理規章中明定勞工自動加班,應於事前填寫加班申請單,敘明加班事由,經核准後,方得加班,且應責令主動加班之勞工於加班申請單上載明加班之工作內容與所需時數。除此之外,事業單位亦應設專人查察加班工作內容與時數是否屬實,以避免加班浮濫或不實養成勞工不務實或虛偽的心態,事業單位甚至可進一步將前述不當行為與懲戒制度連動,藉以建立職場秩序與工作倫理。
5 e: f: ^% _0 }8 S2 ?. }; x. d( }- v. p; A/ P7 O7 M) `3 J
身為人資人員的您是否對於勞動法令有通盤了解?在不景氣時又該如何幫助企業降低各項人事成本?遇到棘手的勞資爭議問題又該如何妥善處理?能夠不斷吸收最新法令知識及熟悉實務操作方法,才能為自己創造績效提升自身價值!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高雄場12/17、台北場12/18、台南場12/31、台中場101/2/18即將開課,本認證課程完全以實務導向設計,讓您一次了解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合法調節勞健保費操作及工作規則撰擬等實務,亦教您處理契約終止及員工不能勝任及相關問題,並透過案例分析教您破解各項疑難雜症,課後獨家提供免費的【勞資問與答】機制,更能讓您立即成為老闆眼中的紅人!更多課程內容請洽02-5581-8080或上協會網站www.hr.org.tw- p0 f9 v% s, K2 W0 A' `
% R. ?" C& R6 |1 F" k' x

! ^9 u0 v, I. i" {* X8 l) E! N訊息來源: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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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2-5-8 11:15:18 | 只看該作者

事業單位應調整加班政策 以免勞工加班超時觸法

(20120508 09:43:50)台灣勞工超時加班情形極為嚴重,且長期以來已形成企業文化。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講師 簡文成指出,其實為避免勞工長時工作,致影響勞工身心健康,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雇主依同條第一項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舉例來說,如果該勞工當日之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則當日得延長之工作時間為四小時以內;如公司依法實施變形工時制,當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十小時者,則當日得延長之工作時間僅為二小時以內;惟一個月內累計之延長工時及再延長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而於計算一個月內延長工時四十六小時,應將一個月內之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休假日及特別休假等諸日之延長工時與再延長工時累計。& [( c6 m' ^; j
* A$ `2 p( y; d& J- v/ k9 R$ p
簡文成提到,前述加班時數限制之計算,不包括下列情形:
4 U; D8 B. ]0 E3 W/ w
2 B& d6 b* l- J6 ?5 G* a+ i(1)雇主依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不論其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 K) `) j1 S: v# |3 [
(2)雇主依勞基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徵求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在八小時以內者。8 }6 ?+ G/ C+ `* o9 t
(3)雇主非因勞基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使勞工於例假工作八小時以內者。
6 k  N3 q5 r6 y% ~$ o3 r( p& {(4)雇主因勞基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使勞工於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工作者,不論其時數。
: h# m0 M7 f) _1 V(5)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於正常工時內到工時,非屬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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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2-5-8 11:15:24 | 只看該作者
(6)雇主實施之工時制度優於法律規定者,其使勞工於優於法定工時內出勤提供勞務部分。
* S1 r/ p. m' J! b8 M+ q(7)雇主未要求勞工於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休假日及特別休假等配合加班,而勞工主動留下來繼續工作,且未依雇主之規章申請加班,或未請准而繼續工作者。. i2 _2 A! T+ k' X
(8)雇主延長勞工工時,其中間之休息時間。0 H0 K$ V7 y; V/ a4 s) e1 f$ O4 e
(9)雇主使勞工於工作時間以外值日(夜),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非屬延長勞工工作時間。1 v2 C$ P1 v+ k3 i  [$ q
( f! [/ n$ [& ~8 k: H2 u2 Y/ M1 T
雇主違反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有關加班時數限制規定者,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這項處罰已較過去嚴重,且將影響企業之社會形象,事業單位允宜調整加班政策,以免觸法。
1 `" {8 A: t" I& l. p7 L4 ^0 D  k5 N( l7 P
身為人資人員的您是否對於勞動法令有通盤了解?在不景氣時又該如何幫助企業降低各項人事成本?遇到棘手的勞資爭議問題又該如何妥善處理?能夠不斷吸收最新法令知識及熟悉實務操作方法,才能為自己創造績效,提升自身價值!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台中場5/19、台北場5/20、台南場5/26、桃園場6/30、高雄場7/14即將開課,本認證課程完全以實務導向設計,讓您一次了解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勞健保費調節操作及工作規則撰擬等實務,亦教您處理契約終止及員工不能勝任及相關問題,並透過案例分析教您破解各項疑難雜症,課後獨家提供免費的【勞資問與答】機制,更能讓您立即成為老闆眼中的紅人!
8 b4 ]0 i5 P/ L; D
2 s/ B7 V- f9 Q+ L; h) m擁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相關認證已成為就業市場人才評鑑標準,目前已有超過百家知名企業,指名擁有中華人事主管協認證之求職者,具有優先面試機會,以證照證明職場競爭力的時代,千萬不要錯過為自己加分的機會!相關課程諮詢請洽02-5581-8080或上協會網站www.hr.org.tw  Y7 A1 V# ~0 m# {1 e2 E

, f# Z, C' l6 M- S/ t9 A. Z8 ]- N9 B
訊息來源: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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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2-5-14 15:48:15 | 只看該作者

事業單位應調整加班政策 以免勞工加班超時觸法

台灣勞工超時加班情形極為嚴重,且長期以來已形成企業文化。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講師 簡文成指出,其實為避免勞工長時工作,致影響勞工身心健康,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雇主依同條第一項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舉例來說,如果該勞工當日之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則當日得延長之工作時間為四小時以內;如公司依法實施變形工時制,當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十小時者,則當日得延長之工作時間僅為二小時以內;惟一個月內累計之延長工時及再延長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而於計算一個月內延長工時四十六小時,應將一個月內之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休假日及特別休假等諸日之延長工時與再延長工時累計。) J$ [9 r: l: Q4 z' A& R+ m
" C7 T8 A, d# B0 h# _
雇主違反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有關加班時數限制規定者,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這項處罰已較過去嚴重,且將影響企業之社會形象,事業單位允宜調整加班政策,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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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4 15:48:56 | 只看該作者
簡文成提到,前述加班時數限制之計算,不包括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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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主依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不論其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4 I2 L) b/ T- D/ w( w6 B7 }
(2)雇主依勞基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徵求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在八小時以內者。- e: Y+ d6 V! z. _- G( G' g
(3)雇主非因勞基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使勞工於例假工作八小時以內者。
" _6 T1 Z5 @3 Y$ l5 [(4)雇主因勞基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使勞工於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工作者,不論其時數。
& K5 f) b# ?* f/ Y' u( M1 p(5)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於正常工時內到工時,非屬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b% F" K8 E0 l- C2 ~* y$ d/ U- y
(6)雇主實施之工時制度優於法律規定者,其使勞工於優於法定工時內出勤提供勞務部分。
; w4 Q8 Z& |! c  j: L(7)雇主未要求勞工於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休假日及特別休假等配合加班,而勞工主動留下來繼續工作,且未依雇主之規章申請加班,或未請准而繼續工作者。3 n6 R, R# j  q
(8)雇主延長勞工工時,其中間之休息時間。! a! Z; t" O7 ?  F* o( G  Z5 g
(9)雇主使勞工於工作時間以外值日(夜),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非屬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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