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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探討] 科技基本法限制我國學術研究單位的研發成果所能產生的商業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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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2 14:09: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科技基本法施行屆滿十週年,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政大商學院與科管所訂11月12日及13日聯合舉辦「科技基本法十週年回顧與展望研討會:技術移轉與利益衝突迴避」,藉此探討十年來科技基本法與美國拜杜法案於技術商業化所面臨的各種問題及未來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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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C% W2 D6 d- i/ w, Q會中邀請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經濟部常務次長黃重球、教育部政務次長林聰明、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執行秘書萬其超、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李羅權、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朱敬一、日本東京中小企業投資育成株式會社會長(前日本特許廳廳長)荒井壽光、美國大學技術經理人協會會長Ashley Stevens、國際技術授權主管總會會長Patrick O'Reilley、美國史丹佛大學技術移轉辦公室主任Katharine Ku,日本東京大學技轉辦公室執行長山本貴史等多位國內外專家學者擔任主講者,預期能為科技基本法當前問題的釐清與未來方向設定產生實質重大的影響力。) ~9 U: R1 P# q+ z%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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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來,基本法施行已產出顯著的正面績效,但在涉及技術移轉與境外實施的相關規定上,卻大大地限制我國學術研究單位的研發成果所能產生的商業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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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z: b, G) @4 H9 F尤其近來學術研究單位在進行技術商業化時頻傳利益衝突爭議,社會各界也逐漸產生在制度上進行修正的共識。顯示這些議題急需在國內進行廣泛的討論,甚至需要向美日等國的制度與作法取經與借鏡。0 E+ S1 b1 }7 Z* ~- X

1 ]1 Y5 y" H& Y9 q' ~/ z研討會議議題涵蓋美國拜杜法案與台灣科技基本法的回顧與比較、專屬授權與境外實施、利益衝突、產學合作與技術移轉等問題,借重美日的經驗與國內外專家的意見,將能為當前台灣學術研究單位與高科技產業界所面臨的重要議題提供新思維與可行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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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在集思台大會議中心國際會議廳,11月13日在政大公企中心綜合大樓7樓國際會議廳。( x( S4 O5 G/ f2 Z' o& d0 G: a* D) _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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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電話(02)8913-1333,分機11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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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8-26 08:19:00 | 只看該作者

公教分軌、智財下放 政院通過科技基本法十二年來最大變革

行政院會25日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草案。這是科技基本法自民國八十八年實施以來的最大變革,鬆綁科研人員兼任董監事與技術作價上限的規定,另外,明訂科研成果的保管、使用、收益與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規範。- t  d! E& T' d9 Z  O+ X. I# D
 此法案督導政務委員朱敬一表示,今年三月,中研院連結台大、清大發布研教與公務分軌體制改革建議書,向國科會提出修法建言。經國科會與科技顧問組的努力,統整各部會意見才能快速完成修訂草案,解決困擾學研界多年的爭議。面對國際人才與科研競爭,此次鬆綁將使台灣公教分軌邁出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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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O! s- d& o' t( R 科技基本法本次修訂兩條:第六條有關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研智慧 財產權,增訂第二項與第四項。明訂其智慧財產權及科研成果,歸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者,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等將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 ]# O$ P* M!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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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明定公立學研機構接受私人捐贈現金辦理的採購,不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法源。賦予大學向大眾與企業募款後的運用彈性。
4 v4 u- |6 }" \4 Z- T3 S" [9 W 舉例來說,台大過去收到業者捐贈成立特定實驗室,卻無法依據學者研究或捐贈者的需求添購設備,必須適用政府採購法,降低學研募款運用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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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第十七條增訂第四項、第五項,大幅放寬公立學研機構人才的創業彈性。過去,根據公教人員相關法規,服務於公立學研機構的科學家其專利技術作價,最高只能取得10%技術股,出任董監事也有限制,降低科研創業的誘因。此次修法明定,上述限制得以排除。未避免流弊,其後續行為規範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之。4 s2 q8 y6 M! s

' L& c6 q& y( d   朱敬一表示,人才鬆綁與科研成果產業化,關乎台灣未來新一波創業潮,也是台灣能否順利創造新興產業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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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5 14:30:27 | 只看該作者

科研成果技轉法制化 立法院三讀通過科技基本法修正案

發布日期:十一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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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日(五)三讀通過科技基本法修正案。科技顧問組副召集人暨政務委員朱敬一曾於十月初拜會王金平院長請求協助,今日特別感謝院長與多位立法委員對法案的支持。此為台灣轉型邁向創新導向經濟的一大步,期許未來台灣全民每年九百億的科研投資,效益能更擴散。6 \% }' E' n7 Y* L

& }. V4 s- h: P! G# O& U8 p9 x2 W# \立法院今日(五)三讀通過科技基本法修正案,綜合立法委員陳淑慧、趙麗雲、蔣乃辛與行政院版本,此次修訂第3、5、6、13、14、17條。此為科技基本法自民國88年施行以來,修法幅度最大的一次。- c9 k) H/ H$ h- G3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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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敬一表示,台灣過去是效率導向型經濟,以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成本來與國際競爭。但面臨大陸等更低成本國家急起直追,不論是行政院科技顧問或各個國家競爭力評比都指出,台灣必須朝創新導向經濟轉型。大學是各國最重要的創新引擎,如何推倒學院高牆,讓學院的知識移轉到社會、產業至為關鍵。此次科技基本法的修訂,就是要使「科研成果下放」這條路更平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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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5 14:30:35 | 只看該作者
在技轉相關規定上,此次修定科技基本法第6條。除將中研院等公立研究機關依法編列的科研預算,也納入科研成果下放的一環;新增第二項明確定義,科研成果歸屬於學校等研發單位部分,可排除國有財產法部分法條的限制。朱敬一表示,這使得科研成果的處分過程便利、及時、彈性,並課予各主管機關必須明訂處理科研成果時的迴避及揭露規則,以避免科學家在智財下放過程中誤觸法網。' A7 f& }9 i& M3 c" l) ~

& o" V! ]9 k+ ?) l9 G) S" j行政位階特殊的中央研究院,此次也透過修訂第13條,取得設立科研基金的法源。14條新增第三款培養、輔導及獎勵女性科學技術人員。$ S1 Q, A- X: W0 ?' g, Y) x1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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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研人員取得技轉股權部分,第17條修訂,容許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研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可不受僅能持股單一公司股權10%的上限,與不得兼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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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敬一表示,此次修法,解決了困擾學界多年的技轉法制問題。路已經鋪平坦了,接下來就要靠各學校與科研單位的努力。科技相關部會也該迅速研擬智財下放與採購的相關子法,以完備科研創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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