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p123 科技應用創新平台

 找回密碼
 申請會員

QQ登錄

只需一步,快速開始

Login

用FB帳號登入

搜索
1 2 3 4
樓主: chip123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創業管理] 台灣ICT領域企業研發聯盟知多少?知識社群與創新網絡在哪裡?

[複製鏈接]
4#
 樓主| 發表於 2008-1-26 12:12:59 | 只看該作者

台灣SoC推動聯盟

台灣SoC推動聯盟  
2 u+ s) L, `# @) S# j$ D# B. c3 M
結合產官學研各界力量,促進國內系統單晶片(SoC)設計環境之健全,SIP流通及其設計重複使用、整合、驗證、測試等技術之交流而成立之非營利聯誼團體。最終目的是善加運用矽智產的影響力,強化半導體業者與下游系統業者的合作關係,以提高產品附加價值。
( C/ Q. e5 m0 _/ ?, c; t( o; T8 K
8 \! @# _$ G9 o$ Q台灣SoC推動聯盟以非營利為目的之聯誼團體,自20001月正式成立迄今(前身為「台灣SIP推動聯盟」),目前已經邁入第7年,成立宗旨在結合產官學研各界力量,促進國內系統單晶片(SoC)設計環境之健全,SIP流通及其設計重複使用、整合、驗證、測試等技術之交流。最終目的是善加運用矽智產的影響力,強化半導體業者與下游系統業者的合作關係,以提高產品附加價值。
, _" v* E% d1 p! B. m% r) e7 O( f6 g
其中似乎主要以聯盟服務會員為主,知識社群與創新網絡 都在實體活動?
3#
 樓主| 發表於 2008-1-26 12:02:55 | 只看該作者

工研院推動跨產業研發聯盟

工研院 產業聯盟$ C1 @* d1 I3 H- _0 Z+ I
  k) F/ p5 A0 a- S- u' h% L
推動跨產業研發聯盟,是本院近年來因應產業發展的重點工作之一。由於我國中小企業佔所有企業總數之比重超過九成,過去廠商習於單打獨鬥,或小規模結盟,研發能力普遍不強;而本院與產業合作之關係也比較偏重於技術移轉、合作開發或委託研究,以解決個別廠商需求為主。6 i4 b* X$ \3 b
* r5 y2 v' F/ ^
隨著國際經濟情勢及產業科技的發展,國內部分產業已走向國際化,而且具備充沛的研發能力。為藉由不同產業間進行跨領域結盟,促使高科技與傳統產業結合,近年來本院協助整合相關業者形成策略聯盟關係,結合業者在市場資訊、商品化之優勢,由業者主導研發方向,本院提供技術支援,聯盟廠商得以共享研發成果,進而提升整體產業競爭力。& B. V4 V7 u; X2 `$ W7 u  L+ q& t/ j
' t5 Q- l5 _/ z. i/ W* X) V& `
近幾年本院協助推動數十餘個產業聯盟成立,分布於各個領域...+ h9 H8 R5 S( _
8 V: B( A5 P4 F" e/ V; z( l
推動跨產業研發聯盟,是工研院近年來因應產業發展的重點工作之一,近三年工研院共協助推動八十餘個產業聯盟成立...; C; W- |, I; e

6 ?9 K* @& E9 D, K% f- g+ F% q有關本院各單位推動之各類產業聯盟詳細資料,可參考如下:
3 r' B* n# a4 t7 |; h: B2 a6 O" v+ d2 \% ]$ U4 \1 K4 @
2#
 樓主| 發表於 2008-1-26 11:58:35 | 只看該作者

談台灣企業創造新競爭優勢的關鍵-研發聯盟

訪經濟部技術處黃重球處長談台灣企業創造新競爭優勢的關鍵-研發聯盟
) q0 H( i2 u# F+ h0 V( I! N# R+ A$ k' \7 I( l2 N
有鑑於整合群體力量共同開發新技術或新產品,蔚為企業科技研發的趨勢,經濟部技術處於90年3月宣布實施「整合性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先期研究補助要點」 ,協助業者成立研發聯盟、評估合作研發的可行性,以促成異業結盟或產業上、中、下游結盟。經過一年來的推動,已成功推動涵蓋半導體、電信、光電、車輛、媒體、資訊、生技、電子商務等領域的廠商成立研發聯盟,通過了16件補助案,其中7件通過期末審查,準備申請業界科專進行實際開發;91年預定達成22件補助案,目前有3件安排審核,5件宣導洽談中,刻正不停地穿針引線,可說是促成業界相互合作的重要推手。
7 w9 }: r! Z% E

, e1 R5 p4 x: P7 F* x! U; R' K* O面對國際廠商關鍵技術的掌握及組織化的全球行銷體系,國內中小企業單打獨鬥或者中衛體系的小型聯合研發方式,已無法滿足全球化競爭環境,因此我國企業對研發聯盟的需求更為迫切。經濟部技術處黃重球處長指出,台灣的公司多為中小企業規模,無法獨立從事較大規模的研究開發,因此更需要採取聯盟的方式互補有無、分攤風險,以開創新的機會、新的產品以及新的方向。然而企業之間本來就具有彼此競爭的關係,若要攜手合作,必須由各公司彼此協議並建立互信,探討計畫如何分工?成果如何共享?利益如何分配?因此技術處提供先期補助經費形成誘因,讓這些原本相互競爭的企業透過聯盟的方式共同研發。
: I4 @+ j/ N* |. U+ |7 T- i7 S, M
9 J& R1 f2 O+ @; z% j7 _- U黃處長進一步指出,研發聯盟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是「同業」聯盟,針對產業共同需求的技術進行研究開發,這種競爭前合作(Pre-Competitive Consultation)的形態,具有集中產業研發資源及分攤企業研發風險等優點,例如技術處主動要求推動的TFT LCD研發聯盟,就是國內七家同業大廠共同從事競爭前研究。第二種是異業的結盟,現在開發一項新產品常常需要結合不同領域的技術,中小企業大多只擁有單一產品或是集中的技術,因此更需要交換異業技術或結盟,才有可能突破現有的技術層次,創造出新的機會,例如數位廣播研發聯盟,集結受到數位廣播標準衝擊的既有廣播電台、內容和平台業者,一起為因應使用者的習慣改變、共同解決不同行業之間互相搭配的問題。第三種形態則是上中下游共通標準的制定,彼此希望攜手合作共同發展,有時就透過聯盟的方式,讓大家在同一時間、針對共同的目標協同研發。 % t/ c3 f  _9 ~( Q" W
! i/ A# l9 @  m# O
我國研發資源相當有限,因此必須藉由有系統的選定技術領域作為策略方向指引,使有限資源集中在重點領域。因此,研發聯盟的構成,是否應由國家主導、由上而下的模式?還是業界自發性組成、由下而上的模式?黃處長表示,這兩種研發聯盟的構成模式可並行不悖,政府必須觀察前瞻趨勢及未來技術投入方向,對於重點扶植的產業、有明確的政策方向,就可以透過由上而下的模式,並讓業者有充分的機會表達是否參與聯盟;然而政府並不可能完全照顧到每個面向,業界可以自行結合互補,共同研究新的構想,不一定都要由政府來引導。現階段並不需要單一的專責單位推行聯盟,透過業者完整的策略規劃或法人研究單位的引領就已經足夠。因為除了業者自發性組成之外,法人研究單位在科技研發的過程中,其實就可以發現哪些研究項目適合由業者成立研發聯盟,並進一步協助推動。. q# f( M0 f- M0 ]1 a6 x; V, {
8 E& J1 V, P/ w9 ~  M/ U  J6 s
有鑑於研發聯盟在規劃階段最為困難,故政府補助經費協助促成,但這只是一種誘因,真正要讓研發聯盟的機制成熟並具吸引力,就必須解決制度上的問題。黃處長進一步深入說明,以國外為例,同業合作進行競爭前研究,通常會組織成短期的法人身分,聯盟結束後解散;短期法人即是在法律上此一研發聯盟具有獨立的主體,美國、日本都有這樣的法制,規範聯盟成立及結束的相關問題。我國由於研發聯盟的相關法制條件並不齊備,因此技術處目前以業界科專的方式來鼓勵推動,先從計畫面著手,所成立的研發聯盟是因計畫而存在的結合,並未具有成為獨立的法人身分。此外,研發聯盟的研究發展,是否可以享受如一般公司的關稅抵減、投資抵減?將來智產權如何評比及分配?上述相關問題需要未來從制度面尋求法律的保護和解決。 7 B' W) k4 S% i7 b/ P. l' C4 h
& u' S' F# p. p
研發聯盟能帶給企業什麼好處呢?黃處長表示,研發聯盟參與廠商經由初期計畫研究可行性後,倘若認為可行,再透過業界科專申請補助從事技術開發,由聯盟參與者共同出具資金、人才、設備、技術、管理等資源,可以分攤成本及風險,縮短開發時程並共享研究成果。此外,研發聯盟於階段性任務結束後即行解散,可再尋求下個目標成立新的聯盟,這種以計畫為導向的研發聯盟,對廠商也是一種學習過程,學習如何與國內外不同技術的廠商共同合作、如何分享/保護智產權、權利義務如何分配、同步分工如何進行等等。以研發同步分工為例,黃處長說明,不同的公司要共同合作研究時,尤其是大系統設計,並非任務分配後各自帶開研究負責的部分即可,此時 R&D Collaboration(協同設計)就顯得非常重要,必須同步檢查彼此的需求、階段成果是否達成、介面是否互通等等,因此需要良好的管理能力及支援能力。
  y& l5 j% X$ W0 a
( _% M( P) B$ o5 N, h為因應產業環境的變化及業者的需要,業界科專的形式愈來愈多元化,黃處長強調,在推動產業發展時,依據不同條件設定的政策工具愈齊備,就愈能配合業界的情形加以選擇運用,並產生互補的作用。研發聯盟這項政策工具,現階段雖以業界之間彼此合作為主,但是將來會擴大到業界與學界、法人研究單位同步合作的產學研發聯盟,以及延伸至海外進行國內外結盟,並齊備研發聯盟衍生的各項法規。
/ P# @$ w$ j, C2 j6 S: B: w8 @

3 z% A% P4 D5 k  d- A1 n, U
競爭前合作
研發聯盟
競爭前合作雖然企業之間可能存在彼此競爭的關係,然而在開發新技術或新產品時,為了分攤開發風險、縮短研發時程及節省成本,對於產業具有共同需求的項目可進行競爭前合作(Pre-Competitive Consultation),優點是能夠避免各家廠商投入資源開發出重複或類似的技術,大幅縮短開發時程。目前技術處提供經費誘因,促成廠商評估合作的可行性,所成立之研發聯盟是依計畫而存在的結合,並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身分,因此未來將朝確立相關法律制度著手,讓研發聯盟此一機制更具吸引力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申請會員

本版積分規則

首頁|手機版|Chip123 科技應用創新平台 |新契機國際商機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GMT+8, 2024-6-29 02:49 PM , Processed in 0.119015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