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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名單≠營業秘密?員工跳槽≠洩漏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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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0 11:29: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布單位         智慧財產局         發布日期         2013-04-09 下午 04:00
/ p1 C6 C7 q& |9 L$ y; P/ E4 x標題          經濟部完成10場次營業秘密法宣導說明會, S0 a! N+ z/ m/ D& X; h4 Z

7 Q/ a, W; \8 J+ P9 \; Q營業秘密法修正案已於2月1日施行,增訂刑事責任,刑期最高到10年,罰金則到5千萬元,如果所得利益超過5千萬元,罰金更可能高達5億以上,不論企業或員工都應有所警惕及因應。經濟部為增進各界對於營業秘密法修正內容之認識,於今年3月份起於全台各大工業區及科學園區,辦理10場次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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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 f( u# x; [6 m本次宣導說明會,外界關切的問題包括:營業秘密如何認定;客戶名單是否為營業秘密;研發技術人員跳槽,憑著個人累積知識在新東家工作,是否會有侵害老東家營業秘密的可能性;企業界如何自保,避免捲入侵權糾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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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客戶名單是否為營業秘密,智慧局表示,營業秘密之法定要件有三,即「秘密性」、「經濟性/價值性」及「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故任何方法、技術、製程、配方或可用於生產、銷售、經營之資訊,若符合上述要件,即可能成為營業秘密而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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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0 11:30:05 | 只看該作者
公司持有之客戶名單或經營據點等商業資訊,是否就是營業秘密,實務上仍須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沒有一定之標準。惟依據實務見解,建議公司可以針對該等資訊進行整理、分析,以提升該等資訊之獨特性,另應建立並落實一套可行的營業秘密管理機制,如此可以增加法院確認該等資訊為營業秘密之機率。
6 I/ r" d  x/ r+ H, d7 t
: ~  e4 Q6 M/ h至於員工以累積的專業知識與技能,至新公司後自然地將其腦中具備的智識分享給新公司的成員,是否亦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智慧局表示的確極具爭議性,因此該局將會在4月底召開的執法人員座談會中提出討論。智慧局認為,可以有幾個判斷基準可供參考:(1)該資訊係屬一般性資訊或特殊資訊,是否屬於老東家的特殊資訊;(2)老東家是否告知員工禁止使用特定資訊;(3)依員工能力高低判斷,員工是否有能力自已研發該特定技術。$ }  C: R# S5 p- V* v; J

" O9 N' e! r9 ]% o3 s由於這次修正內容增訂所謂刑事罰併同處罰規定,外界關切雇主如何主張免責,智慧局表示,必須由司法機關個案事實認定,雇主為避免舉證問題,可以在雇用新進員工時,先要求對方簽一份切結書,確認該員工並未從前公司攜帶任何營業秘密到新公司,以保證新公司並無取得其他公司營業秘密之意圖,且於在職期間加強員工教育訓練,督導員工尊重智慧財產權,避免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等等措施,以防未來舉證困難度。; W: S& X' a, ~5 g)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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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外界最關切的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如何蒐證或進行訴訟程序,智慧局建議公司平常即必須落實營業秘密管理機制並妥善蒐集相關事證,包括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遭竊取之資訊確屬營業秘密,以及釋明員工確有不法取得、使用或洩漏公司營業秘密之行為。另外亦將於4月底召開之司法人員座談會中,與司法院、法務部等相關執法機關就該等問題妥予討論、溝通。
3#
 樓主| 發表於 2013-4-10 11:31:59 | 只看該作者

經濟部102年度營業秘密法修正宣導說明會 Q&A彙整表

1、營業秘密如何認定?客戶名單、產品成本、銷售價格、經營據點等商業資訊,是否亦屬營業秘密之範疇?        ( F( G9 Y$ x; y3 Z. I

3 a$ X# t  ?% ], M4 d) @# t1、營業秘密之法定要件有三,即「秘密性」、「經濟性/價值性」及「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故任何方法、技術、製程、配方或可用於生產、銷售、經營之資訊,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均可能成為營業秘密而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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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持有之客戶名單或經營據點等商業資訊,是否該當營業秘密之要件,實務上仍須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尚難有一定之標準。建議公司可以針對該等資訊進行整理、分析,以提升該等資訊之獨特性,並落實一套可行的營業秘密管理機制,如此可以增加法院確認該等資訊為營業秘密之機率。- l9 e& v) _" {7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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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員工複製公司資料帶回加班,並儲存在家中個人電腦,離職後忘記刪除,是否該當營業秘密罪之要件?: [4 E" p+ a/ V

. k" m) d& _& {行銷部門離職員工之電腦中,發現研發部門之重要資訊,是否可能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        1、員工在職期間,為完成工作之目的,如經公司許可,複製公司資料回家處理,係屬正當行為,但離職時必須確認刪除或繳回,員工如忘記刪除,由於非屬故意,因此,可能不構成營業秘密罪,但具體個案是否構成犯罪,仍應依法院判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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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發部門持有之機密資訊,行銷部門某程度上亦有知悉之必要,才能針對產品之特性與功能加以推廣行銷,所以實務上可能會從持有資訊之多寡、範圍及時間,去判斷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行為,不會單純從是否屬於同一部門去做認定。另外目前很多公司都會推行知識管理之制度,但建議公司不要將極具重要性與價值性的營業秘密納入知識管理之範疇,因為知識管理之目的是希望員工多方學習,與營業秘密必須具備秘密性,越少人知道越好之特性不符。
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0 11:33:05 | 只看該作者
3、離職員工要求在職員工傳送或交付一份他先前製作之資料,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員工長期在某一領域工作,因而累積許多該領域之智識技能,轉職後如果僅是自然地將所學應用在新! P* y$ r9 R' p, C
公司的業務上,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        

( D- \& T4 u7 n0 [" s! ^0 w( D7 ]; {2 z( G/ Y# g
1、在職員工傳送資料給離職員工,極可能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因為連他個人基本上都不能任意複製公司資料,更遑論傳送給他人。1 Y+ f2 S' L  s) T: u1 _, d1 s# ?
2、有關記憶抗辯之問題,的確極具爭議性,且目前司法實務上並無相關案例可資參考,因此本局將會在4月底召開的司法人員座談會中提出討論。- n# [; Y& n3 h$ {6 J: b: U
3、本局認為,有幾個判斷基準可供參考:(1)先區分特定資訊係屬一般性資訊或特殊資訊,是否屬於前公司的特殊資訊;(2)前公司是否禁止員工使用特定資訊;(3)依員工能力高低判斷,員工是否有能力自已研發該特定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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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d+ Y, x& c3 t6 x4、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人,是行為犯或結果犯?行為人以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即構成犯罪?或必須有後續之使用、洩漏行為,始該當犯罪構成要件?第10條民事責任與第13條之1刑事責任間之適用關係為何?        2 ], _% ?! X6 b6 y/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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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人以竊取等不正方法取得他人營業秘密,即構成犯罪,不以有後續之使用洩漏或已造成所有人之損害為必要。因此,本局傾向認為侵害營業秘密係屬行為犯。5 y6 ?9 J; g  k0 n6 o
2、行為人以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即構成犯罪,後續之使用、洩漏行為係另一行為,均會構成犯罪。. i  }# D: }& N4 u% ^/ l- u' g
3、本局原規劃併同修正第10條規定,但為避免失焦及遲延修法時程,所以後來並未更動第10條內容。這二條內容應分別看待,行為人之行為該當哪一條之構成要件,即適用該條規定,亦可能同時該當,而有民刑事責任。
5#
 樓主| 發表於 2013-4-10 11:33:57 | 只看該作者
5、由於營業秘密侵害案件舉證困難,建議在相關法令中增訂檢察官可以合法監聽及提高被告民事舉證責任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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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6 n& \) u* U  _4 Z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毒樹果實理論,被害人私下錄音,並不能當作證據,因此由檢察官介入監聽,是一個好的建議。然而,在證人保護法、監聽法及智財案件審理法中增訂相關規定,事涉司法院及法務部的權責,本局將持續與司法機關溝通協調,必要時會配合推動。% H: O6 w. `0 j1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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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13條之1第1項第3款的適用前提是否須被告知人有刪除義務?只是未刪除就有5年以下刑責,是否過重?告知須告知到何種程度?如果是有合作關係的A、B公司,A公司將秘密交給B公司,合作結束後,A公司告知B公司刪除,B公司不從,是否亦有本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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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3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持有營業秘密人,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被告知人負有刪除之義務。
! K* ~3 w2 S; a- N2、本款係參考國際立法例,不是我國獨有的立法,其主要意旨係避免營業秘密暴露在高度被洩漏之風險中,畢竟秘密一經洩漏,損害即不可回復。% n/ k, W+ L) O& f' `$ z: m
3、必須依照實際個案情形加以認定,才能判斷營業秘密所有人是否確實有告知對方刪除。
+ t1 S! r5 I; u9 c, W9 n4、本款不限於公司與員工間才能適用,公司之間當然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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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0 11:34:41 | 只看該作者
7、第13條之4但書如何認定?法人必須採取哪些措施,才算盡到監督防止義務?比如本公司不會禁止員工使用USB或光碟,是否就容易被法院認定為未盡到監督防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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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認定已盡監督義務,屬於個案事實認定、適用法律問題,本局將廣泛蒐集各方提供之案例,並且跟司法院做進一步的討論。
; z! q- A+ R) L; F) ^2、實務上可在雇用新進員工時,要求對方簽一份切結書,確認該員工並未從前公司攜帶任何營業秘密到新公司,以保證新公司並無取得其他公司營業秘密之意圖,且於在職期間加強員工教育訓練,督導員工尊重智慧財產權,避免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等等措施,殊值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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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員工竊取公司機密後,即轉至外國公司任職,則公司對其提起營業秘密侵害訴訟,是否有其實益?又應如何蒐證或進行相關訴訟程序,獲致勝訴判決之機會較高?         2 U% k! R2 n# p+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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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加重其刑。因此,公司當然可以對竊取營業秘密後,轉至外國公司任職之員工提起訴訟。
4 ^, k& X: m: u, _3 a2、至於如何蒐證或進行訴訟程序,才能提高勝訴之機會,仍須視個案情況而定,本局建議公司必須事先妥善蒐集相關事證,包括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遭竊取之資訊確屬營業秘密,以及釋明員工確有不法取得、使用或洩漏公司營業秘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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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0 11:35:16 | 只看該作者
9、如海外子公司員工竊取營業秘密並洩漏予他人,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均在台灣境外,則營業秘密所有人即母公司能否跨海提告?         ' y1 Z2 R2 i8 r0 O6 m

8 y1 Q; @" G0 t5 s7 D' A, J1、由於營業秘密法與刑法相同,均採屬地主義原則,故原則上行為地與結果地須有其一在我國境內,方有我國營業秘密法之適用。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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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第5條有所謂「保護原則/世界原則」之規定,亦即在我國境外犯內亂罪、外患罪、偽造貨幣罪、毒品罪等罪之人,亦得適用刑法規定加以處罰,但其中並未包括洩漏工商秘密罪。另外,其亦非屬刑法第七條規定,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情形。  D. b/ Z  ?. M, |7 `$ G  o! _

: o( I3 @/ i7 O6 B3、因此,海外子公司員工竊取營業秘密並洩漏予他人,由於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均在我國境外,且非屬刑法第5條及第七條之規定,故營業秘密所有人即母公司似無法依我國營業秘密法之規定,對該員工提告。母公司如要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應按行為地或結果地法之規定予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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