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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為因應未來產業發展多元化之趨勢,原有工業區之規劃理念轉型為「產業園區」,增加非製造產業園區設置法源,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可依本條例之規定編定開發各類型產業園區,例如物流園區、文創產業園區、生醫園區、媒體園區等,協助其主管產業之發展;同時藉由產業園區土地之活化及更新,整備產業發展之基礎建設,促進國內產業的發展,以提升產業競爭力。1 n, `4 i3 E5 s; Y' g5 d
8 Q, ?% T0 h! K8 O& K至於部分政黨疑義租稅優惠恐向財團傾斜部分,本條例並非針對大企業或高科技產業,以研發或人才培訓的獎勵而言,中小企業或傳統產業均可適用,藉由該項獎勵,可以整體帶動中小企業的競爭力。另外,中小企業雖無法直接適用營運總部或國際物流配銷中心之獎勵,但可因為大企業創造的週邊關聯投資或供應鏈的連結,進一步為中小企業帶動商機及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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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y, j# H1 g# `針對設置產業園區徵地恐侵害人民權益等疑義一節,當政府為發展特定產業,經嚴謹的規劃、核定設置產業園區後,該園區設置即符合國家公益需要,故得徵收取得私有土地,該精神亦為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所明定;而未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設置園區而辦理徵收作業時,更應嚴守法定徵收土地之要件,踐行其程序,以兼顧維護人民財產權。另現階段政府對於工業園區之選址,皆以公有土地為優先考量,亦係為儘量避免涉及人民財產權之剝奪及減少土地取得所引發之紛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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