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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你公司的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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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5 22:24:24 | 顯示全部樓層

公司實際支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時,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處理

(20110404 17:51:5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員工分紅費用化自民國97年1月1日施行,時有公司詢問其實際支付與估計數間差異之處理方式。
0 H9 |0 l3 `" V6 \' {; D9 ^
5 h  x6 P$ d9 m3 _# V3 I依據財政部98年4月29日及96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9490號及第09604531390號令釋規定,倘該紅利酬勞係依盈餘固定比例提列,而經股東會決議實際支付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較估計數為高,得認列為支付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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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0 F1 n5 D4 C+ ^) q' {, d, v倘公司得自由預估給付比例,而董事會決議實際支付數較預估數為高,且產生重大差異時,應列為估列年度費用,若次年股東會決議仍有變動,則差額列為次年損益。4 b* J* Q: L7 R
- o5 x  N8 V1 N' {
而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因係預估數,實際尚未發生,若因員工拋棄或逾給付時效時,應於給付責任消滅年度轉列入其他收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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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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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1-5-5 11:19:31 | 顯示全部樓層

公司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拋棄或逾時效者應列為其他收入

(20110505 09:45:42)配合員工分紅費用化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於96年9月11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明定,公司自97年1月1日起分配之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得於員工或董監事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估計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公司如已依前開解釋令規定認列員工分紅或董監事酬勞費用,嗣後倘因員工或董監事拋棄或因逾請求權時效未領取,將產生公司實際未支付費用,卻享受費用認列減輕租稅負擔之不合理現象。9 W. n1 Q* c# p9 {4 K6 p% J2 H
) b; Y- E1 h) {6 ?0 `
為使課稅合理明確,財政部已於98年4月29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29490號令明定公司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拋棄或逾時效者,應列為抛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惟於列入其他收入後再給付者,得就其實際給付之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之費用。' W/ ]# L( ?0 r" v, s; P

) ?1 |' t$ M' V2 C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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