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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你公司的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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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2-23 08:35:49 | 顯示全部樓層
中區國稅局:公司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拋棄或逾時效者應列為其他收入 1 ^; r6 @. v0 K1 i3 @) [0 n% T- t
- ?( i" @) a. s  ?& z9 l; e% e
(20100222 17:27:00)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公司依財政部96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已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嗣後因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之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公司應將已認列之費用,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惟於列入其他收入後再給付者,得就其實際給付之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之費用。: k: w; b+ y/ T) j; ^; a

7 Z4 }3 C" I8 |  e' h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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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1-5-20 08:53:44 | 顯示全部樓層

臺北市國稅局:員工分紅費用,如何適用投資抵減疑義

(20110519 16:40:3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以後,公司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得認列為薪資支出,其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可依廢止前「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即以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之年度適用投資抵減。: [- ~0 m" j7 @" P2 }) m7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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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日前查核時發現A公司97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中列報員工分紅費用3,100萬餘元,與其97年員工分紅估算數3,700萬餘元不合,公司說明其98年度已確實發放員工紅利,故按98年實際發放數額列報97年度之投資抵減。惟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屬研究發展專職人員相關之員工紅利,應俟其實際發放年度,始可列報公司之投資抵減稅額,是以,公司98年度實際發放員工分紅,應列為98年度之投資抵減,而非列報於97年度,故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調整後補稅1,00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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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2 w4 @. [' l! h1 x2 p2 k4 _該局呼籲,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申請租稅減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避免錯誤,造成徵納雙方困擾,甚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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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W: j9 U( U" D; V訊息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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