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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工會] 消滅超時工作 終結責任制 廢除勞基法84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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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3 10:25:09 | 顯示全部樓層
「工時加蓋!健康加分!」北市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 即日實施+ p* p' ]- A! f) n$ {/ H) J6 s3 S

4 C2 T' c) U  u, V+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為了照顧維護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工作者的工時權益及健康,由北市勞工局研訂之「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基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歷經預告程序及聽證會議,廣納各界意見,經過彙整與評估後,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將分為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於今日(100年9月30日)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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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進一步說明,於第一階段實施之對象共計37類,其中2類部分實施,實施對象包含保全業駐衛及系統保全人員、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相關醫事技術人員及檢驗人員、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及會計師、廣告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及創作人員、客務企劃人員…等工作者。而第二階段實施之對象則為「中央部會之首長駕駛」、「保全業之運鈔及人身保全」及「航空業前(後)艙人員」,預計於10月底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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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強調,審查基準實施後,除了將給予相關事業單位進行宣導,並指導事業單位主動與過去已簽訂約定書之勞工重新簽訂約定書內容,以符合基準規定,勞工朋友亦可向雇主主動要求重新簽約;此外,勞工局將加強相關事業單位的勞動檢查,一旦發現雇主未依基準規定,而使勞工有超時工作等違規情形,必從重處分,最高可至新臺幣30萬元,以徹底落實審查基準的決心。$ F3 M9 S- X2 n3 V

& e) m: ~6 z7 a, k! W1 P陳局長呼籲雇主不應濫用責任制概念,藉以合理化過長的工作時間制度,甚而危及勞工生命及其家庭幸福,造成公司、產業及社會人才的損失,此非勞工、企業之福。期待透過審查基準的實施,改善勞工身心健康及福祉,逐步達到友善職場的目標,建構安全有尊嚴的優質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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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5 08:48:38 | 顯示全部樓層

壹、集體勞動關係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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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勞動三法?

2.個別勞動關係與集體勞動關係之內容

3.勞資爭議與爭議行為之類型及其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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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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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勞資爭議事項有二種類型,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可否以仲裁方式處理?

5. 專業獨任調解人及仲裁人的機制?

6.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

7. 簡化了罷工的條件,對罷工的勞工有那些免責的規範?

8. 爭議行為進行原則是什麼?有無損害賠償之規定?

9. 勞工進行訴訟有那些協助?影響將來訴訟類型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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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5 08:49:17 | 顯示全部樓層

參、團體協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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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何謂團體協約?

11. 公司面臨勞工或工會要求協商團體協約,可否拒絕?

12. 體體協約哪些情況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之情形?行政罰鍰?

13. 體體協約協商代表如何產生?簽訂團體協約之資格為何?

14. 團體協約是否應送主管機關核可及備查、公開揭示?

15. 那些團體協約於簽訂前應事先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歸於無效?

16. 團體協約得約定之內容?及不得限制雇主之內容?

17. 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僱用勞工以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有那些情形是例外?

18. 團體協約之關係人?關係人之義務為何?

19. 團體協約簽訂後,勞工自團體協約當事團體退出後,團協約之效力是否仍繼續存在?

20. 團體協約之優越性,其與勞動契約間之關連性為何?

21. 何謂團體協約之延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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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5 08:49:46 | 顯示全部樓層

肆、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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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勞工加入工會權利或義務?是否有不加入的權利?不加入有無罰則?

23. 那些人不得組織工會?

24. 工會的類型、籌組程序及章程之訂定及記載事項為何?

25. 工會會員、會員代表及會員代表大會?

26. 主管人員一定不得加入企業工會嗎?可有例外嗎?

27. 工會理、監事被選舉資格是否限定為本國勞工?但參加工業或商業團體者可否被選為工會之理、監事?

28.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及連任次數限制?

29. 工會幹部執行職務致他人損害之連帶責任?

30.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與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分別有不同之法律效果,您分的出來嗎?

31. 新法對勞工組織、加入或參加工會有那些保護規定?如雇主不遵守有何罰則規定及行政救濟為何?

32. 擔任工會職務之會務假有那些保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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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8 09:55:40 | 顯示全部樓層
勞委會檢討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責任制工作者),部分行業工作者經檢討後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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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表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立法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之工作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俾擴大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政策得以「無縫接軌」;勞委會歷年來均以審慎的態度,核定特定工作者適用之。有鑑於該條規定實施至今,社會經濟情勢已有顯著改變,且各界對此一議題多所關切,勞委會今年即針對業已核定之工作者陸續進行檢討。除本年4月間已邀集保全業之勞資團體、相關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進行研商,並據以訂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以作為地方政府審核時之參考外,賡續針對人數較多、爭議性較高之工作者進行檢討,獲致具體結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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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O' i5 d6 j. d一、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分兩階段排除適用,並針對現階段暫無法立即排除適用之工作者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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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A7 }0 `4 R* t) U. f二、 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訂定「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f! c) ]3 ?; \  y3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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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兒所保育員:自102年1月1日起排除適用,於尚未排除適用前,訂定「托兒所保育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8 t7 p+ j) }8 |6 C/ r5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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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旅館業鋪床工: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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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 e, |$ M( J勞委會強調,所有排除適用或預告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將於法制作業程序完成後生效。至於現階段仍適用該條規定之工作者,其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書面契約,仍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可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然勞工之工作時間尚非全然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各該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當可依新頒布之審核參考指引,在不損及勞工之健康與福祉之前提下,審慎核備。至於非屬核定公告之工作者或縱屬該等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仍不得適用該條之規定,違反者將依法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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