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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警告信函 提高專利侵權訴訟獲勝率及賠償數額
【台北訊】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律師賴安國表示,專利權人在發現侵權情況時,可對侵權人寄發內容妥適信函,以作為將來訴訟時證明主觀可歸責事由或要求懲罰性賠償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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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_ t& A9 d' e專利侵權訴訟時,經常會聽到侵權者以「不知專利存在」、「不是有意侵權」為答辯理由,賴安國指出,這種答辯在法律面上會衍伸兩個爭議點,第一點就是,是否沒有侵害專利權的主觀可歸責事由(包括故意或過失侵權),這還牽涉到究竟該由專利權人還是侵權人負起舉證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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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在民國98年司法院的座談會中,司法院認為應回歸一般侵權訴訟原則,專利侵害事件應由專利權人舉證,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但就一般經驗來看,除非兩者間原本就有往來,否則當侵權人辯稱「不知專利存在」時,專利權人要提出明確證據證明侵權人有主觀可歸責事由,並不容易。& D9 ]' f- r4 k- b7 g2 |
$ N! n, W p+ r7 P ?第二點爭議為,是否適用故意侵權的三倍懲罰性賠償規定,以往法院審判實務在故意侵權的認定上,通常有幾種情況:「雙方曾就該專利產品有商業往來」、「接獲警告信函後仍繼續製造、銷售」及「其他事證顯示侵權人知悉專利存在(例如:製造與他人印表機相容之墨水匣、侵權物品說明文字抄襲他人)」等。* r! W5 ?' G9 i3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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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安國提醒,也曾有法院因信函沒有載明侵權物品如何侵害專利權,且沒有附上侵權的鑑定報告,就認為是過失侵權,而非故意侵權,因此,撰寫警告信函時須謹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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