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F3 K# q0 m8 Q7 |/ J" ~+ G' c 4 D9 Q& L8 E4 l" W訊息來源:台灣知識庫股份有限公司作者: globe0968 時間: 2011-10-14 11:43 AM 標題: 掃A勞動條件檢查,A加班費、超時工作、未設置出勤紀錄表最多 (20111014 09:13:43) 從7月起進行的「掃A勞動條件檢查」,抽查全台2,164家企業,結果發現,違反勞基法最多的個案是「A加班費」,比例近1成3,其次是讓勞工超時工作,及沒有依規定設置勞工出勤紀錄表。到今年8月底止,已抽查全台2,164家事業單位,其中製造業共有834家,同時還檢查住宿餐飲業189家及金融保險業116家。 + c. k6 D% N6 ]/ Q& w. Y0 N$ n. \, Q1 T% O4 \; F f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講師 徐安指出,勞動條件檢查結果,違規事項包括,未發加班費或提供員工補休、延長工時超過勞基法規定及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b* Q2 ~/ f; i v/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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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安強調,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若是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延長工作時間,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作者: globe0968 時間: 2011-10-14 11:43 AM
徐安呼籲,事業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就必須支付加班費,或者在加班之前建立員工補休制度,此外為便於計算工作時間,應該要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2 F0 f& H' T) M2 l0 g 6 E6 c/ J% h+ F3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 林由敏同時表示,原則上,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然而企業內勞工工時制度形成與變更,攸關企業之競爭力與生產秩序,勞雇雙方宜透過協商方式,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可以依勞基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變形工時方式,以調整工作時間來符合企業之需求。0 A2 F$ A; q0 e
w5 k) t% \9 D& q/ B$ S徐安進一步說明,新修正的勞基法已經於本年七月一日生效,罰則全面修正提高,雇主如違法使勞工超時工作,或未依法給付延時工資,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事業單位負責人及人資主管人員應特別注意,避免違法遭罰。, Q' u, {5 A# z+ F.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