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健全台灣照明產業之永續發展,表彰國內相關從業人員或企業對照明產業發展之貢獻、獎勵產品與技術創新之研發、以節能環保為導向之傑出照明工程設計及實現,特訂定「照明菁英獎」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透過公開選拔作業,公開表揚傑出企業團體與個人,以提昇照明產業之專業形象與國際競爭地位,進而作為企業界之楷模與學習榜樣。
二、範圍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國內從事照明領域相關人員與企業機構,針對前開個人或企業機構所研發的成果、產品與有助於提升產業競爭力之策略規劃與實現方案,對推動照明產業永續經營與科技研發有卓越貢獻事蹟,能符合本辦法之評審標準者。
三、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經濟部
主辦單位:台灣區照明燈具輸出業同業公會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執行單位:工業技術研究院
四、獎項
1.本獎項分為「照明產業典範獎」、及「照明研發創新獎」二類;「照明產業典範獎」以一名為限,「照明研發創新獎」以三名為原則;獲獎名額由決審委員會會議議決;評選結果提報主辦單位核定後,於99年3月8日以前公告於台灣區照明燈具輸出業同業公會網站,並於台灣國際照明科技展覽會開幕當天(99年3月12日)公開頒獎表揚。展覽會場特設專區展示入圍決選之全部作品。
2.獎勵方式包括頒發獎座及獎金,各類獎項之獎勵內容如下:
(1)照明產業典範獎:
一名,獎座一座、獎狀一紙、獎金十五萬元
(2)照明研發創新獎:
第一名:獎座一座、獎狀一紙、獎金十萬元
第二名:獎座一座、獎狀一紙、獎金五萬元
第三名:獎座一座、獎狀一紙、獎金二萬元
3.評選委員會得就各類獎項之參選者中,拔擢並推薦不超過三名之佳作,呈報主辦單位核定並頒發獎狀一紙獎勵。
五、參選資格
1.「照明產業典範獎」:國內產、官、學、研界之個人或團體,對台灣照明產業之開拓、製程技術或推展永續經營有卓越貢獻並足資表揚者。
2.「照明研發創新獎」:國內從事照明科技或相關行業之個人或團體,對台灣照明產品之研發或創新,有卓越貢獻者。
3.報名文件不齊全者,恕無法參加評選。
六、參選方式
1.「照明產業典範獎」由政府單位、公協會、團體組織暨學術研究機構推荐或廠商自行報名。
2.「照明研發創新獎」:由個人或團體自行提出申請。
七、評審作業
(一)評審程序:
1.審查委員產生方式:
1.1初選:由具專業素養和代表性之學者或專家五至七名組成初審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
1.2決選:由政府、學者專家及產業先進五至九人組成決選委員會,決選委員會依據初審委員會審查報告與推薦入圍之參選者進行決選,議決得獎名額、名次與名單,並呈報主辦單位核定公告之。
1.3初審委員會與決選委員會之名單由執行單位徵詢邀請相關專家,呈報主辦單位遴選決定與發聘。
2.「照明產業典範獎」直接由決選委員會審查。
3.「照明創新研發獎」獎項選拔之評選程序分為三階段:
3.1 資格審查:凡報名文件不齊全者,將於99年1月5日以前通知,並以退件處理。
3.2 初選:採書面作品審查。由評審委員依評審準則進行審查,並依得分排序決定決選入圍名單,於99年1月12日以前公告同時個別通知。
入圍名額以不超過決選錄取名額總數(含佳作)之四倍為上限。
3.3 決選:入圍決選者必須在99年2月24日前完成參賽作品製作,並寄達執行單位參加決選審查。入圍決選者得申請作品製作材料費補助,以5,000元為限(採實報實銷)。
(二) 評審準則:
◎照明產業典範獎
項目 | 內容說明 | 權重 |
產業發展 | 提升照明產業永續發展有具體貢獻與效益 | 35% |
社會形象 | 促進照明產業之社會形象與提升照明產業對社會之影響力與能見度有具體貢獻 | 30% |
創新策略 | 創新照明產業競爭優勢之具體貢獻 | 35% |
◎照明研發創新獎
項目 | 內容說明 | 權重 |
技術創意 | 具技術、造型或性能之改進創意構思 | 35% |
性能 | 產品性能、成本、壽命等競爭力之提昇 | 30% |
節能與環保 | 能源效率及競爭力優勢分析 | 35% |
八、表揚與獎勵
(一)頒獎典禮訂於99年3月12日台灣國際照明科技展覽會上盛大舉行,邀請政府高階首長頒獎,公開表揚。並於展覽會場特設專區展示入圍決選之全部作品。
(二) 照明菁英獎以每二至三年舉辦一次為原則。
九、報名時間
本屆照明菁英獎自公告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截止,可E-mail或掛號郵寄至執行單位辦理報名,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十、報名應繳資料
(一)申請書或推薦書
(二) 公司執照或公司登記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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